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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作業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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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內政部訂頒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
    識認定標準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
    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
二、辦理時間: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
    下簡稱歸化測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臺中縣各鄉(鎮
    、市)戶政事務所每二個月辦理測試一次,時間由臺中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統一訂定。
三、方式:
    歸化測試分口試及筆試,題目均為二十題,測試時間均為三十分鐘,
    參加歸化測試者得擇一應試:
(一)口試:
      以問答方式辦理,得就華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擇一應試。
(二)筆試:
      以選擇題方式辦理,測驗卷書寫系統以華語為之。
四、受理地點:
    參加測試者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於該戶政事務所接
    受測試。
五、測試人員:
    由各戶政事務所主管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六、流程:
    「臺中縣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
    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及「
    臺中縣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
    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人員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七、測試人員監考費:
(一)口試費:
      口試測試人員每測試一人含評分費,支給新臺幣二百元。
(二)筆試監考費:
      筆試監考人員每測試一人含監考及閱卷費,支給新臺幣五十元。
(三)本縣員工於正常上班時間擔任口試或筆試監考人員,不得支領口試
      費及筆試監考費。
八、獎懲:
    辦理歸化測試作業績效優劣人員,每年由本府統一檢討並辦理獎懲,
    額度在嘉獎(申誡)二次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