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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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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臺中市市立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未兼任行政職 務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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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總日數,每學年為二日至三日,但徵得教師個 人同意或寒暑假中調校服務者得超過三日。 前項總日數不包括依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研習課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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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教學準備:每學期開學前一週,各校經校務會議通過指定之教學準 備日。 (二)返校服務:暑假期間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訂定之返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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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無法配合前述規定返校服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 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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