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規定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臺中市市立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未兼任行政職
    務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總日數,每學年為二日至三日,但徵得教師個
    人同意或寒暑假中調校服務者得超過三日。
    前項總日數不包括依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研習課程活動。
四、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教學準備:每學期開學前一週,各校經校務會議通過指定之教學準
      備日。
(二)返校服務:暑假期間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訂定之返校日。
五、教師無法配合前述規定返校服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
    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