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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節約能源,並執行行政院加強政 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措施,設臺中市政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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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節約能源計畫之審議。 (二)督導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節約能源之執行事項。 (三)考核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成效。 (四)其他有關節約能源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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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經濟發 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人,由本府就下列各處局副主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 (三)本府教育處 (四)本府建設處 (五)本府交通處 (六)本府社會處 (七)本府地政處 (八)本府行政處 (九)本府主計處 (十)臺中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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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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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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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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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工業科科長兼任;置幹事 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派員兼任,另置節能管理人員一人,由本府 行政處派員兼任。 本府各單位應各指派一人兼任節能連絡人,做為節能管理人員對各單 位之連繫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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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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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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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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