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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828054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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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都市
發展處。
第 3 條
申請本府核發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許可證者,除各級政府機關設置或公益
廣告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廣告物面積未超過一點二平方公尺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 
二、廣告物面積超過一點二平方公尺者,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三、許可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  
四、廣告物逾許可有效期限而重新申請,其構架之尺寸位置未變更者,每
    證新臺幣一百元。
第 4 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應於領取許可證時繳納。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