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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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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之身心障礙者及年滿六十五歲者。但
    下列情況不予補助:
(一)經全額公費或部分補助安置於機構,未經機構證明確有搭乘一般性
      交通運輸工具之必要者。
(二)身心障礙鑑定為肢障極重度、植物人,確無法搭乘一般性交通運輸
      工具者。
三、補助對象應備妥下列證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電子票
    證: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驗)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未取
      得身分證者,得以戶籍謄本辦理)。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並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四)印章。
(五)機構證明函(全額公費或部分補助安置於機構者,應證明確有搭乘
      一般性交通運輸工具之必要)。
四、電子票證製卡廠商應依補助對象身分分別造冊並將製作完成之電子票
    證送至各鄉(鎮、市)公所核對無誤後,由補助對象蓋章或簽名領取
    。
五、電子票證每人限申請一張,使用期限五年,每月自動儲值本府補助票
    款,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六、電子票證領取及使用方式:
(一)補助對象應於核定領卡日之後,即申請電子票證核准後三十日至四
      十五日檢具申請表附聯向原申請公所領取,附聯遺失者應攜帶原申
      請資料領取。
(二)電子票證除首次申請免收製卡費外,因遺失、毀損申請補發,應由
      補助對象自行負擔製卡費用。
(三)申請補發電子票證時,應先至郵局劃撥製卡費後,攜帶郵政劃撥儲
      金存款收據及原申請證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四)電子票證每月補助額度使用完畢後,得自費儲值後繼續使用。 
(五)電子票證遺失時,補助對象應即向電子票證製卡廠商辦理掛失手續
      ,一經掛失即失效,其使用必須重新申請。未經掛失不得申請補發
      。
(六)電子票證限補助對象本人使用,使用時需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身
      心障礙手冊以供查核,不得有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者第一次
      查獲,自查獲日起停止補助半年,經第二次查獲者,收回電子票證
      並不得再申請使用。
(七)電子票證製作完成,自領卡日起半年內經鄉(鎮、市)公所通知兩
      次未領取者,由製卡廠商收回。
(八)電子票證因使用年限已屆,得再申請更換新卡,免收製卡費。
七、電子票證持有者,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繳回電子票證,並由各鄉(
    鎮、市)公所通報製卡廠商鎖卡後送回製卡廠商: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或未實際居住本縣。
(三)身心障礙資格喪失,且未符合本要點其他規定者。
(四)身心障礙者因障別、等級變更致不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五)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經第二次查獲者。
八、因補助身分變更或依規定應繳回電子票證時,如需辦理儲值退費者,
    其退費金額限於自行儲值可用餘額,不包括補助費。
九、持電子票證搭乘之公車及路線限與本府簽訂契約之客運業者。
十、客運業者應逐月將實際結算之報表逐級核章後,檢具數量統計表及收
    據向本府請領補助票款。
十一、客運業者應督促所屬駕駛員遵守下列執勤規則:
  (一)查驗持本要點補助之電子票證乘客身分。
  (二)不拒載老人及身心障礙乘客。
  (三)行車平穩,不疾駛急停。
  (四)俟老人及身心障礙乘客站穩或坐穩再行駛。
  (五)不得過站不停或未依規停靠站。
  (六)保持良好服務態度,不得對乘客有態度不佳情事。
      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府稽查或乘客投訴查證屬
      實者,依契約規定辦理扣款。
十二、客運業者請領票款如有不實,除申報不實部分不予核發外,並依法
      追訴其法律責任。
十三、依本要點辦理相關業務績效良好者,得予以獎勵。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