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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調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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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調用市立中小學具有教育業務相關專
    長教師至本府教育處服務,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指教師,係指本市市立中小學及附設幼稚園編制內之合格專
    任教師。
三、本府調用教師,應先徵得調用教師意願及其服務學校同意。
    前項調用應敘明調用理由及估算所需經費。
四、教師調用期間以一個學年度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調用教師及原服務學
    校同意後繼續調用。前項調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五、調用教師之原服務學校得於調用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職
    )務。
六、調用教師之待遇按調用教師原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婚、喪
      、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二)差假、強制休假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國民旅遊卡及相關補助比
      照兼任行政教師,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三)差旅及加班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調用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假勤惰管理,由本府教育處評核後
    ,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
八、調用教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均由原
    服務學校依原規定辦理。
九、本府得補助學校因調用教師所需代理(課)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