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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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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縣縣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均按收租當期土地申 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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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縣縣有房屋每年之租金率,按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課稅現 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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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縣有房地,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租金率百分 之六十計收: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及學校作事業目的使 用者。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供自用住宅者。 (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者。 (五)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六)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包含承租 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其在一百平方公尺以內範圍)供承租人、 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自用住宅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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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騎樓用地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其騎樓使用面積依第二點規定租金率減 半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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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經管縣有公用房地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 租金率如下: (一)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者,土地租金依第二點規定租金率百分之 四十計收,房屋租金依第三點規定租金率百分之五十計收。 (二)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使用者,土地租金及房屋租金均依第二點及第 三點規定租金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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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租人如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 者,僅得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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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占用房地之使用補償金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租金率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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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資開發興建之縣有基地,其租金率依臺中縣政府核定之投資計畫辦 理。但不得低於第四點規定租金率,最高之租金率亦不受申報地價年 息百分之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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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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