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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路倒病人之收治及其醫療費用、 其他必要支出之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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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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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路倒病人,係指因傷病由消防機關、警察或民眾緊急送 醫救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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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倒病人之傷病醫療,由路倒所在地之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辦理。但 因緊急救治所需或民眾不諳責任醫院者,得由鄰近之公私立醫療院所 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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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路倒病人之身分及其有關之戶籍資料,由路倒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負責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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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路倒病人經查明有家屬者,應由本府社會處或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逕 往收治醫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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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路倒病人之家庭經濟情況,由本府社會處負責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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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醫療院所對於送治之路倒病人,應立即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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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路倒病人收治期間之醫療費用及其他必要支出由本人或其家屬負擔。 但本人或其家屬無力負擔或拒不負擔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身份不明者,路倒在臺中市轄內,由本府負擔。 (二)屬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由本府社會處負擔,但路倒病人非設籍臺 中市者,由本府社會處函請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社會局(處)負擔。 (三)經查明身分而其本人或家屬確屬無力負擔者,由本府社會處負擔, 但路倒病人非設籍臺中市者,由本府社會處函請其戶籍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負擔。 (四)經查其本人或家屬有能力負擔而拒不負擔者,由收治醫院依民法及 有關規定向本人或負有扶養義務之人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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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路倒病人經醫院診斷不需住院治療者,由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領回。 身分不明者或家屬拒不領回,經醫療院所評估有後續安置之必要者, 由本府社會處安置;無安置必要者,自行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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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路倒病人經收治後死亡,其有家屬者,由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並依 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無家屬或身分不明者,由收治醫院依處理無名 屍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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