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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路倒病人收治及醫療費用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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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路倒病人之收治及其醫療費用、
    其他必要支出之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三、本要點所稱之路倒病人,係指因傷病由消防機關、警察或民眾緊急送
    醫救治者。
四、路倒病人之傷病醫療,由路倒所在地之緊急醫療網責任醫院辦理。但
    因緊急救治所需或民眾不諳責任醫院者,得由鄰近之公私立醫療院所
    協助辦理。
五、路倒病人之身分及其有關之戶籍資料,由路倒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負責
    調查
六、路倒病人經查明有家屬者,應由本府社會處或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逕
    往收治醫院處理。
七、路倒病人之家庭經濟情況,由本府社會處負責調查。
八、醫療院所對於送治之路倒病人,應立即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之措施。
九、路倒病人收治期間之醫療費用及其他必要支出由本人或其家屬負擔。
    但本人或其家屬無力負擔或拒不負擔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身份不明者,路倒在臺中市轄內,由本府負擔。
(二)屬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由本府社會處負擔,但路倒病人非設籍臺
      中市者,由本府社會處函請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社會局(處)負擔。
(三)經查明身分而其本人或家屬確屬無力負擔者,由本府社會處負擔,
      但路倒病人非設籍臺中市者,由本府社會處函請其戶籍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負擔。
(四)經查其本人或家屬有能力負擔而拒不負擔者,由收治醫院依民法及
      有關規定向本人或負有扶養義務之人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
十、路倒病人經醫院診斷不需住院治療者,由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領回。
    身分不明者或家屬拒不領回,經醫療院所評估有後續安置之必要者,
    由本府社會處安置;無安置必要者,自行出院。
十一、路倒病人經收治後死亡,其有家屬者,由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並依
      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無家屬或身分不明者,由收治醫院依處理無名
      屍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