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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臨時僱工,以達精簡用人 ,並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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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臨時僱工,係指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支付之按日計資之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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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各單位現有僱用之臨時僱工出缺不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由僱用單位簽請僱用。 (一)因新增業務確需臨時人力協助。 (二)因辦理新工程確需僱用臨時人力協助。 (三)因推行業務所需之外勤、技術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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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僱用臨時僱工以年滿十八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身心健康,足以勝 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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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僱用程序: (一)臨時僱工之僱用單位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簽准。 (二)臨時僱工之僱用及解僱前應先會本局會計科、行政科。並將僱用及 解僱通知副知本局會計科、行政科及人事科。 (三)每次僱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因經費不足或工程結束中途解約 時,應通知終止僱用。 (四)僱用及解僱時,本局行政科應即為當事人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 保險之加、退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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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僱用管理: (一)新僱用之臨時僱工應填具履歷表一份,送本局行政科以建立基本資 料及勤惰資料。 (二)局內工作之普通性臨時僱工之工作時間比照本局編制內員工有關出 勤規定辦理,並由本局行政科執行勤惰管理。遲到早退累計五次, 應扣除一日工資;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日 扣薪,其因而影響工作或曠職達三日者應予解僱。 (三)臨時僱工應由其服務單位明確規定工作項目,以資遵行。但不得指 派擔任負有行政責任之工作。 (四)臨時僱工服務滿一年,第二年起 (依會計年度為主 )給予慰勞假七 日,服務滿三年,第四年起 (依會計年度為主 )給予慰勞假十四日 ,均應於當年度內休畢,且不適用任何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之規定;因業務需要調整單位工作,年資未中斷者,其年資應予併 計。 (五)臨時僱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惟有下列情事者,分別給假( 不扣薪)。 1.因結婚者,給婚假七日。 2.因分娩者,給分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 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 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3.父母、配偶及配偶之父母死亡者,均給喪假七日;喪假得依習俗 分次申請。 4.參加本局、市府舉辦之活動或政府舉辦之考試或依法應徵短期兵 役召集者給予公假。 5.因公受傷者,給公傷假不受一個月之限制,但契約期滿尚未痊癒 ,仍應依約辦理。 (六)臨時僱工依工作性質如經認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其給假及福 利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臨時僱工請假(除病假無法預知者外)應事先經服務單位主管核准 ,辦妥請假手續後將假單送本局行政科登記。 (八)僱用單位應考核臨時僱工之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對工作怠惰、行 為不檢或不服從指揮者即簽請終止僱用。 (九)因工作性質特殊於局外(外勤)工作者,由僱用單位比照第二款規 定確實管理,並由本局行政科不定時抽查,如發現有不實情事,即 予解僱。 (十)僱用單位不得以外勤僱工而擔任內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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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資: (一)臨時僱工之工資,按日計資,自到工日起支、離工日停支。 (二)臨時僱工之工資於年度編列預算時由僱用單位依規定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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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績優獎勵: (一)臨時僱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被選拔為績優人員。但最近五年 內未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者為優先: 1.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2.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3.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 重大貢獻。 4.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5.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 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6.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落實執行核心價值著有成效,足為表率。 (二)本局臨時僱工符合本要點者,得推薦送市府選拔為績優臨時人員。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列為績優人員: 1.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 分者。 2.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尚未結案者。 (四)僱用單位薦報之績優臨時人員,由本局行政科會同有關單位初審後 ,彙提市府評審小組審議。 (五)績優臨時人員之表揚,各單位應將符合選拔條件人員之具體資料, 連同建議表、審議名冊於指定時間內送本局行政科核辦。 (六)依本要點核定之績優臨時人員,由市府頒給獎品、獎牌。另將績優 事蹟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以供續僱與否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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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退休金: 臨時僱工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精神提繳工資 百分之六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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