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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及獎勵績優廣告業者協助民間申 辦招牌及樹立廣告物許可證,以美化市容,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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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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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領有臺中市營利事業登記之廣告業者,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參加績 優廣告業者之遴選: (一)前半年協助民間商店申辦並經核准之招牌及樹立廣告物許可證三十 件以上者。 (二)最近二年內未經本府查獲製作不符法令規定之廣告物者。 (三)最近二年內未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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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參加績優廣告業者遴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提出: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協助民間申請之廣告物許可證影本及統計表。 (三)曾獲政府機關或合法登記之人民團體頒贈有關廣告物競賽之得獎記 錄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前項申請期間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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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選績優廣告業者評定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廣告物許可證申請件數:佔總分百分之七十,每一件核准之廣告物 許可證得一分,上限為七十分。 (二)得獎記錄:佔總分百分之二十,每一得獎記錄得五分,上限為二十 分。 (三)曾獲本府遴選為績優廣告業者:佔總分百分之十,每獲選一次得五 分,上限為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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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遴選績優廣告業者,依評定總分高低遴選,每次遴選三十名;評定分 數相同時,以廣告物許可證申請件數較多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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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獲選為績優廣告業者,本府獎勵方式如下: (一)每位獲選者由本府頒贈獎牌一面並公開表揚。 (二)績優廣告業者名單公布於本府都市發展處網站六個月,或至下屆績 優廣告業者產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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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府遴選為績優廣告業者,其後有製作不符法令規定之廣告物或其 他違反法令規定情事經查獲時,本府應撤銷其績優廣告業者之資格, 並於二年內不得再參加績優廣告業者之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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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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