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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遴選及獎勵績優廣告業者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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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及獎勵績優廣告業者協助民間申
    辦招牌及樹立廣告物許可證,以美化市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
三、領有臺中市營利事業登記之廣告業者,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參加績
    優廣告業者之遴選:
(一)前半年協助民間商店申辦並經核准之招牌及樹立廣告物許可證三十
      件以上者。
(二)最近二年內未經本府查獲製作不符法令規定之廣告物者。 
(三)最近二年內未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
四、申請參加績優廣告業者遴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提出: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協助民間申請之廣告物許可證影本及統計表。 
(三)曾獲政府機關或合法登記之人民團體頒贈有關廣告物競賽之得獎記
      錄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前項申請期間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五、遴選績優廣告業者評定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廣告物許可證申請件數:佔總分百分之七十,每一件核准之廣告物
      許可證得一分,上限為七十分。
(二)得獎記錄:佔總分百分之二十,每一得獎記錄得五分,上限為二十
      分。
(三)曾獲本府遴選為績優廣告業者:佔總分百分之十,每獲選一次得五
      分,上限為十分。
六、遴選績優廣告業者,依評定總分高低遴選,每次遴選三十名;評定分
    數相同時,以廣告物許可證申請件數較多者為優先。
七、獲選為績優廣告業者,本府獎勵方式如下: 
(一)每位獲選者由本府頒贈獎牌一面並公開表揚。  
(二)績優廣告業者名單公布於本府都市發展處網站六個月,或至下屆績
      優廣告業者產生為止。
八、經本府遴選為績優廣告業者,其後有製作不符法令規定之廣告物或其
    他違反法令規定情事經查獲時,本府應撤銷其績優廣告業者之資格,
    並於二年內不得再參加績優廣告業者之遴選。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