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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對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 醫療費用龐大之中低收入老人提供醫療補助,以減輕其家庭負擔,增 進其福利,依據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 五條第二款規定,將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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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六個月以上,家庭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 低生活費用之二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最近 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未獲其他單 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低收入老人不適用本補助作業要點,請另依臺中縣低收入及中低收 入戶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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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但義肢、義眼、義齒、配鏡、 鑲牙、洗牙、齒列矯正、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 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之手 術費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膳食費、雜費、看護費、病房費及其 他非醫療行為支出,不予補助。 (二)補助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以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同一疾病 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及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為限。 (三)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請自行要求院方於「藥品費」(特殊藥品費 、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註明該項費用非屬「 指定藥品費」及「指定材料費」;如無法出具證明,且其醫療費用 收據僅記載「藥品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或「材料費」 (特殊材料費),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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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之老人,補助 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之老人,補助 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三)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但特殊個案經社工訪視並專 案簽請核准,以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為限。 (四)領取政府相關醫療費用補助,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且每年度合計 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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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地鄉(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經鄉(鎮、市)公所依規定初審後,陳報本府社 會局辦理複審。 1.臺中縣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補助申 請表(附件一)。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未列冊者,請檢具中低收入戶 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調查表、全戶財稅證明。 4.全民健康保險(IC)卡影印本。 5.最近三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入、出院日期) 。 6.最近三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7.具領人收據二份(附件二)。 8.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行檢附委託書(附件三) ;申請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及切結書(附件四) ,由受任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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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以虛偽不實情事申請補助者,除追回已領取之補助款外,並於 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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