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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獨居老人緊急救援系統服務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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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老人保
    護體系,充分發揮生命連線救援統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由本府(日間及非假日)及本府委託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夜間及假日)提供下列服務:
(一)意外事件及緊急事件通報。
(二)救護車緊急救援通報。
(三)緊急事件聯絡人之通知。
(四)不活動狀態自主監控。
(五)健康問題及居家服務之諮詢轉介。
(六)社會福利問題諮詢及轉介。
(七)結合居家服務及長照護理中心提供服務。
(八)日常生活協助、關懷與其他事務。
(九)每月定期家訪。
    除前述服務外,承辦單位另提供緊急救援系統宅端主機裝置服務之協
    助。
三、補助對象:
(一)低、中低收入戶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得接受本府全額補助裝置緊
      急救援系統宅端主機及各項服務項目: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者,確為獨居生活型態,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子女之單身獨居。
     (2)有子女,但連續三日以上有單獨居住事實。
     (3)同戶居住者,均無照顧自理能力。
      2.日常生活活動量表(ADL) 經評估總分九十分(含)以下。
      3.已獲核定為當年度低、中低收入戶者,或符合臺中縣中低收入戶
        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
        款規定者。
(二)一般戶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得無償借用本府緊急救援系統宅端主
      機及免費日間及非假日時段服務項目,夜間及假日之服務項目需自
      行負擔費用向承辦單位價購,自行負擔費用得比照臺中縣獨居老人
      緊急救援系統服務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當年度契約書之契約價
      金給付: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者,確為獨居生活型態,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子女之單身獨居。
    (2)有子女,但連續三日以上有單獨居住事實。
   (3)同戶居住者,均無照顧自理能力。
      2.日常生活活動量表(ADL)經評估總分九十分(含)以下。
四、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申請本計畫服務應檢具下列表件,向鄉(鎮、
    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辦理,由村(里)幹事進行實際查
    核及公所初審合格後,函送本府複核。
(一)臺中縣中低收入戶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申請(核定)表(附件一
      )。
(二)申請人戶籍謄本。
(三)有子女,但子女未經常同與其居住者,檢附獨居切結書(附件二)
      ;如有虛偽不實申請,本府立即終止服務。
(四)同戶居住皆為無照顧自理能力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醫院
      診斷證明文件或由公所、本府社工員或其他專業服務單位社工員等
      評估證明。
(五)由醫療機構、護理之家及社會褔利機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或
      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之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已接受本府
      公費居家、送餐服務者,免附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六)低收入戶證明書、領有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證明;無列冊者或領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應檢
      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證
      明及財產證明。經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審核所得
      及財產,符合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得列入本要點所稱中低收入戶,
      但僅提供服務,不發給津貼;一般戶免附證明文件。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