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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老人保 護體系,充分發揮生命連線救援統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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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府(日間及非假日)及本府委託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夜間及假日)提供下列服務: (一)意外事件及緊急事件通報。 (二)救護車緊急救援通報。 (三)緊急事件聯絡人之通知。 (四)不活動狀態自主監控。 (五)健康問題及居家服務之諮詢轉介。 (六)社會福利問題諮詢及轉介。 (七)結合居家服務及長照護理中心提供服務。 (八)日常生活協助、關懷與其他事務。 (九)每月定期家訪。 除前述服務外,承辦單位另提供緊急救援系統宅端主機裝置服務之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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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一)低、中低收入戶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得接受本府全額補助裝置緊 急救援系統宅端主機及各項服務項目: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者,確為獨居生活型態,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子女之單身獨居。 (2)有子女,但連續三日以上有單獨居住事實。 (3)同戶居住者,均無照顧自理能力。 2.日常生活活動量表(ADL) 經評估總分九十分(含)以下。 3.已獲核定為當年度低、中低收入戶者,或符合臺中縣中低收入戶 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 款規定者。 (二)一般戶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得無償借用本府緊急救援系統宅端主 機及免費日間及非假日時段服務項目,夜間及假日之服務項目需自 行負擔費用向承辦單位價購,自行負擔費用得比照臺中縣獨居老人 緊急救援系統服務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當年度契約書之契約價 金給付: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者,確為獨居生活型態,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子女之單身獨居。 (2)有子女,但連續三日以上有單獨居住事實。 (3)同戶居住者,均無照顧自理能力。 2.日常生活活動量表(ADL)經評估總分九十分(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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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申請本計畫服務應檢具下列表件,向鄉(鎮、 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辦理,由村(里)幹事進行實際查 核及公所初審合格後,函送本府複核。 (一)臺中縣中低收入戶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申請(核定)表(附件一 )。 (二)申請人戶籍謄本。 (三)有子女,但子女未經常同與其居住者,檢附獨居切結書(附件二) ;如有虛偽不實申請,本府立即終止服務。 (四)同戶居住皆為無照顧自理能力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醫院 診斷證明文件或由公所、本府社工員或其他專業服務單位社工員等 評估證明。 (五)由醫療機構、護理之家及社會褔利機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或 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之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已接受本府 公費居家、送餐服務者,免附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六)低收入戶證明書、領有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證明;無列冊者或領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應檢 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證 明及財產證明。經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審核所得 及財產,符合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得列入本要點所稱中低收入戶, 但僅提供服務,不發給津貼;一般戶免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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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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