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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56110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臺中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及「臺中市溫泉標章收費標準」.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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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審查通過取得溫
泉標章標識牌,或依同法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者,應繳納溫泉標章標識牌
費新臺幣二萬元。
第 3 條
溫泉標章標識牌因毀損或遺失,溫泉使用事業者申請換發或補發,應繳納
溫泉標章標識牌成本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第 4 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附記牌,應繳納附
記牌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