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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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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本縣老人提供服務及福利,辦理老
    人福利法第五條第三項工作,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院外
      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二)公費安置於本府委託照顧合約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之低收入戶老人,
      應由機構以函文檢附相關文件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提出申請,但其委託收容照顧費用須按日扣除;機構之外籍監護工
   及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須請專人看護者;但不包含中
    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慢性病療養非因急病入院者及入住加護病房、隔
    離病房期間。
四、補助標準:
    請專職人員看護:
(一)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一點五倍以下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
      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中低收入戶二點五倍以下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
      幣七百五十元。
(三)實際支付費用低於補助標準,則以實際支付費用核定補助款。
(四)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一百二十日。
五、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
(一)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向戶籍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辦理。
       1.申請表(附件一)。
       2.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4.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須有醫師證明『須請專人看護』字樣及
         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起訖日期。
       5.醫院開具之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附件二)。
       6.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具領人收據二份(附件三)。
       8.由專職人員看護者,須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專業看護人員相
         關證書、證照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
(二)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行檢附委託書(附件四)
      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村里幹事
      、社工員或與本府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三)申請人死亡且未委託具領補助款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共同委任切結書(附件五),由受任人具
      領;如無法定繼承人且未委託具領者,不予發放。
六、申請本補助計畫者不得重複申請公費安置收容費、特別照顧津貼、身
    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身心障礙者教養費、老人居家服務費等
    其他看護補助。
七、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停止費用補
    助,並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法辦。如所送資
    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由本府以書面
    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