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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本縣老人提供服務及福利,辦理老 人福利法第五條第三項工作,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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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院外 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二)公費安置於本府委託照顧合約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之低收入戶老人, 應由機構以函文檢附相關文件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提出申請,但其委託收容照顧費用須按日扣除;機構之外籍監護工 及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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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 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須請專人看護者;但不包含中 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慢性病療養非因急病入院者及入住加護病房、隔 離病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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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請專職人員看護: (一)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一點五倍以下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 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中低收入戶二點五倍以下之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 幣七百五十元。 (三)實際支付費用低於補助標準,則以實際支付費用核定補助款。 (四)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一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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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 (一)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向戶籍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辦理。 1.申請表(附件一)。 2.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4.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須有醫師證明『須請專人看護』字樣及 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起訖日期。 5.醫院開具之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附件二)。 6.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具領人收據二份(附件三)。 8.由專職人員看護者,須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專業看護人員相 關證書、證照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 (二)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行檢附委託書(附件四) 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村里幹事 、社工員或與本府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三)申請人死亡且未委託具領補助款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共同委任切結書(附件五),由受任人具 領;如無法定繼承人且未委託具領者,不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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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補助計畫者不得重複申請公費安置收容費、特別照顧津貼、身 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身心障礙者教養費、老人居家服務費等 其他看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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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停止費用補 助,並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法辦。如所送資 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由本府以書面 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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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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