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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查獲違法菸酒獎勵金分配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財納字第0970005171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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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獎勵
    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金以財政部核發獎勵金額度依案分別辦理分配。
三、本要點之獎勵金分配標準如下:
(一)因檢舉而查獲者,分配檢舉人之額度為給獎基礎之百分之二十,但
      每案最高額以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二)由本府提供線索經由其他機關協助查獲者,分配查獲機關百分之二
      十,本府百分之八十。
(三)由其他機關查獲移送本府處理者,分配查獲機關百分之八十,本府
      百分之二十。
(四)由查獲機關通知本府會同查獲者,分配查獲機關百分之六十,本府
      百分之四十。
四、本府應得獎勵金分配原則如下:
(一)獎勵金每案未達新台幣二千元者,全數分配經辦人。
(二)獎勵金每案新台幣二千元以上者,分配市長、副市長各百分之二‧
      五,秘書長兼查緝小組召集人百分之四,其餘由本府財政處分配實
      際出力有功人員。
(三)應分配之獎勵金,無檢舉人者,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有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五千元,餘額獎勵金撥作菸酒管
      理相關業務經費使用。
(四)有功人員如遇人事異動,仍應發給獎勵金,但任內經辦案件未結部
      分,由接任人員續辦者,獎勵金應由前、後任人員平均分配之。但
      後任人員僅辦理獎勵金事宜,其應得獎勵金為三分之一,前任人員
      為三分之二。
(五)獎勵金分配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單位。
五、應得獎勵金之人員經書面通知未具領,且其法定受益人行址不明者,
    該獎勵金暫存市庫五年,逾期仍未具領者依規繳回退還中央主管機關
    。
六、依本要點計算分配之獎勵金,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另有獎勵者,應合
    併計算,其總額超過獎勵金限額標準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者,不予核
    撥。
七、其他機關或查獲機關獎勵金之分配,由本府財政處撥發,收據存檔保
    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