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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取締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案件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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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締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案件,以維
    護公共安全並明確劃分權責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府執行取締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案件,由臺中市消防局(以下簡稱
    消防局)、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都發處)、臺中市警察局(以
    下簡稱警察局)組成聯合稽查小組辦理,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消防局:
      1.規劃並召集聯合稽查之人員。
      2.調查並指定受稽查之對象。
      3.排定聯合稽查勤務稽查時程表。
      4.查處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之案件。
      5.其他有關聯合稽查之事項。
(二)都發處: 
      1.派員執行聯合稽查勤務。
      2.查處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案件。
(三)警察局: 
      1.派員執行聯合稽查勤務。
      2.查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六十五條第四款之案件。
三、聯合稽查之執行方式如下:
(一)由消防局召集聯合稽查小組依編定之聯合稽查時程表,執行稽查。
(二)填具臺中市政府取締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案件聯合稽查紀錄表,如
      附表(以下簡稱聯合稽查紀錄表)。
(三)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
      十三條第二項之案件,由消防局依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規
      定辦理。
(四)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案件,由消防局將聯合稽查紀錄
      表影本備文移送都發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案件,由消防局將聯合稽
      查紀錄表影本備文移送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
      條規定辦理。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之案件,由消防局將聯合稽
      查紀錄表影本備文移送警察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
      規定辦理。
四、前點第六款之案件應由聯合稽查小組依聯合稽查紀錄表第二部分予以
    評分,總分在七十分以下者,始得移送警察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
    十五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