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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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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核目的: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有財產管理,對管理機關( 單位)經管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辦理檢核,俾使 財產帳、卡、表完整,並與實際價值相符,以期綜覈名實,並防杜 浪費。 (二)建立分層負責之管理、清理、維護及有效運用,防止財產閒置,使 每一財物有其用途,以發揮管理功能。 (三)推動縣有財產管理資訊化,取代原以人工登帳方式,俾利提昇財產 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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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核項目:如附「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情形檢核項目及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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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檢機關:縣有財產管理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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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核方法: (一)定期檢核分為甲、乙兩組,本府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農業處 、社會處、地政處、交通旅遊處、行政處、臺中縣警察局、臺中縣 消防局、臺中縣衛生局、臺中縣環境保護局、臺中縣文化局、臺中 縣地方稅務局及縣立高中、國中為甲組;甲組以外之縣有財產管理 機關(單位)為乙組。 (二)受檢機關(單位)應依「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檢核項目及評分表」 所列檢核項目準備相關資料,以備受檢。 (三)受檢機關(單位)應確實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臺中縣縣有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臺中縣縣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及本要點規定 設置財產帳、卡、表列管,該項財產帳、卡、表,應以財政處所開 發之「臺中縣縣有財產(物品)管理資訊系統」產出,並自行清查 盤點;倘有使用其他「財產(物品)管理資訊系統」者,應配合財 政處報表傳送作業,適時作轉檔匯入「臺中縣縣有財產(物品)管 理資訊系統」資料庫中,以利財產資料之統合及產出。 (四)受檢機關(單位)依前項規定自行清查盤點時,應按財產帳卡與經 管使用之實際財物確實清查,並分類或分批逐一盤點,如遇有盤點 盈虧時,另行填造財產盤點清冊,註明原因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同 意後辦理增、減帳。如於盤點期間外,發現財物遺失、毀損或意外 事故等情事,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函報本府。 (五)財政處得邀集主計處、政風處及教育處等有關機關(單位)派員作 定期或不定期抽檢,依據受檢機關(單位)所提報資料加以核對並 逐項檢核,檢核人員於檢核後簽章,並請受檢單位主辦財產人員及 首長簽章。定期檢核每四年辦理一次實地訪查,甲組及乙組每年抽 總機關(單位)數之四分之一,並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實地 檢核。不定期檢核視業務需要隨時對部分縣有財產管理機關(單位 )作全面或單類財產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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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核結果列管: 財政處彙整檢核結果行文受檢機關(單位),如有缺失,應限期於一 個月內改善報核,並得就其檢核結果及改進計畫進行實地複核,如有 嚴重缺失者,應即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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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績評定標準: (一)成績九十分以上者列優等。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列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為乙等。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為丙等。 未滿六十分者,列為丁等。 (二)成績評分: 1.一般作業占百分之五十。 2.管理與使用占百分之二十。 3.不動產部分占百分之三十。 (三)計分方式: 檢核項目如屬未經管之業務則不予計分,而按實際經管業務之檢核 項目得分*(100 /經管業務檢核項目總分)計分。 (四)不定期檢核成績併入定期檢核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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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懲方式: (一)考列優等者,各受檢機關(單位)應視實際貢獻程度,提報財產主 辦人員、主管人員各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各嘉獎二次。 (二)考列甲等者,各受檢機關(單位)應視實際貢獻程度,提報財產主 辦人員、主管人員各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三)考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考列丙等者,由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財產主辦人員 、主管人員各申誡二次。 (五)考列丁等者,由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財產主辦人員 、主管人員各記過一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記功、嘉獎: 1.各類財產半年報表(包括以網路方式傳送之電子檔)未於規定期 限內(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前)填(傳)送,至函催後, 無特殊原因仍未依限辦理者。 2.財產帳、卡、物不符者。 3.年度內未依規定辦理盤點或盤點績效不彰者。 4.因管理不當,致發生人為意外事故者。 5.發生意外事故予以隱匿或無特殊原因,逾三個月報廢(損)期限 始辦手續者。 6.發現被占用未積極清理或予以隱匿。 7.受檢機關(單位)有應改進缺失事項,未於限期內改善報核者。 (七)推動本要點辦理檢核工作有關人員,得併案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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