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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民 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業務,特依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 長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 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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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應用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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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 協助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本縣議會及本府民政局、財政局、人事室 、主計室、政風室、本縣衛生局各指定人員分別兼任。 前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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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分設業務組、會計組、出納組等,分別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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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副主任委員兼任;組長、幹事若干人,就本府 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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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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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 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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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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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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