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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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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民
    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業務,特依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
    長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
    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應用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
    協助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本縣議會及本府民政局、財政局、人事室
    、主計室、政風室、本縣衛生局各指定人員分別兼任。
    前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四、本會分設業務組、會計組、出納組等,分別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副主任委員兼任;組長、幹事若干人,就本府
    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
    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