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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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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十四條規
    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
    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設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
    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本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申請案件之審查。
(二)本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實施品質之評鑑。
(三)其他有關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ㄧ人
    ,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副處長。
(二)本市警察局副局長。
(三)學者專家一人。
(四)校長代表二人。
(五)家長代表一人至二人。
(六)教師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委員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且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成立。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管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事務。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