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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政業務執行績效督導考評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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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並考評各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地
    政業務工作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評依下列方式辦理:
    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主,由本
    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督導小組,並
    由地政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就地政業務執行績
    效,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不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政策性、專案性業務為主。
三、督導考評時間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評:於每年六月間辦理。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由地政局各業務單位視其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四、督導考評之項目及評分標準應由地政局每年配合當年度工作計畫執行
    項目及內政部督導考評規定另定之。
五、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區公所每年應於地政處規定期限前將上年度七月
    一日起至本年度五月三十一日止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務資
    料彙整,提供定期考評。
六、督導小組委員應將督導考評結果記載於督導記錄簿及評分紀錄表,如
    發現有缺失事項,除應當場指正外,並由地政處函請其限期改善。
七、督導考評成績之評定應由地政局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之成績合計為
    總考評分數,並排列名次。
八、督導考評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考評結果績效優異之地政事務所、區公所,由本府於主管會報中公
      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受獎機關數額以達受考評機關總
      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二)績優受獎機關之主辦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含績優業務項目之主管
      及主辦人員),地政事務所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
      獎勵;區公所人員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
      規定予以獎勵。協辦人員由各該機關依獎懲標準表降低一級予以獎
      勵。
(三)單項考評列為績優之地政事務所,該項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地
      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適當獎勵;區公所依本府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獎勵。
(四)考評結果成績不良者,視情形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予以懲處
      ,並列入年終考績之參考。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地政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