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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駐衛警察人員勤務功能,提昇工 作效率,維護本府廳舍及首長安全,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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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置駐衛警察八人,其中一人為小隊長,由政風處會同行政處遴選 適當人員簽報市長核定;小隊長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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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駐衛警勤務之執行採二人一組三班制,分為早班(七時至十五時)、 中班(十五時至二十三時)、晚班(二十三時至翌日七時),依據小 隊長每月排定之勤務輪值表實施。 小隊長採固定上班制,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至下午十五時 ,上班時間除與其他隊員負責相同勤務外,並負責相關行政工作;並 視需要於例假日與其它隊員輪值,以分擔假日勤務,且每月應最少輪 值二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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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駐衛警之勤務如下: (一)負責本府內外週邊巡邏查察,以防竊、防火、防破壞等事故發生。 (二)協助處理陳情請願、偶突發事件及本府廣場及周邊之交通管制。 (三)發生危害破壞事件時,除協助處理及通報警察支援外,並得將現行 犯逮捕。 (四)非上班時間對非本府或未佩帶本府識別證人員應加以詢問,並依規 定登記。 (五)非上班時間應負責本府信件之簽收及登記掛號信件,並於上班首日 上午九時前送行政處文書科處理。 (六)非上班時間有應及時處理之電話服務或交辦事項,應即通報權責單 位處理,並詳細記載處理情形。 (七)早班及中班應每小時巡邏本府內外週邊一次,晚班每二小時巡邏一 次,並於各巡邏箱簽名備查。 (八)週一至週五大門及四週鐵捲門應於上午七點十五分開啟,下午十八 時十五分關閉;議會開議期間,主管停車場延長至下午十八時四十 五分關閉。 (九)非上班時間因施工需要,經由庶務單位通知,駐衛警應負責開啟所 需通道,並加強巡邏或看管;各單位辦公室如有施工或其他需要, 應由該單位派員開啟房門並看管,不得將鑰匙交予非本府人員。 (十)其他由本府政風處會同行政處視實際需要或實施情況另行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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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駐衛警察執行勤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勤時著規定服裝,穿著應整齊清潔。 (二)服勤械具攜帶齊全,並保持良好堪用狀態,交班時應列入交代並注 意點收。 (三)接聽電話一律以「臺中市政府駐衛警○○○您好」稱呼。 (四)執行勤務時,應保持良好儀態,嚴禁嚼檳榔、喝酒、抽煙及打瞌睡 。 (五)執勤人員應依勤務輪值表準時交、接班,並於簽到、退登記簿上簽 註到、退勤時間,未完成交接前不得離開,並應將工作情形填註於 工作紀錄簿上。 (六)小隊長每日上午將工作紀錄簿陳送政風處核閱,每月底陳送下個月 勤務輪值表、月初陳送加班資料及各項報表予政風處核定。 (七)工作紀錄簿、值日收發文登記簿、來客訪問登記簿、公餘進出人員 登記簿、存放值日室鑰匙取用登記簿等均應依規定登記並保存,非 經簽報核准不得銷毀。 (八)服勤人員應隨時與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保持密切聯繫,配合處理 本府各項危害、危安及偶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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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遇有重大危害、危安事故應依下列順序通報下列單位支援處理,其順 序為: (一)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 (二)臺中市消防局。 (三)本府政風處。 (四)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非上班時間遇有重大危害、危安事件時,除依前項通報順序通知相關 單位外,並通知本府政風處承辦人、第一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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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駐衛警個人超勤加班費,以當月實際執勤時數減去本府職員實際上班 時數為計算基準,超時部分得在本府編列駐衛警加班費預算額度內報 支加班費,如逾預算額度則依據本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予 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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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駐衛警服勤表現優異者,依本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獎 勵;敷衍塞責或有其他不良事蹟,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懲處,情節 重大者得經市長核定後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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