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駐衛警察人員服務及勤務管理要點 (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駐衛警察人員勤務功能,提昇工
    作效率,維護本府廳舍及首長安全,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置駐衛警察八人,其中一人為小隊長,由政風處會同行政處遴選
    適當人員簽報市長核定;小隊長任期二年。
三、駐衛警勤務之執行採二人一組三班制,分為早班(七時至十五時)、
    中班(十五時至二十三時)、晚班(二十三時至翌日七時),依據小
    隊長每月排定之勤務輪值表實施。
    小隊長採固定上班制,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至下午十五時
    ,上班時間除與其他隊員負責相同勤務外,並負責相關行政工作;並
    視需要於例假日與其它隊員輪值,以分擔假日勤務,且每月應最少輪
    值二班以上。
四、駐衛警之勤務如下:
(一)負責本府內外週邊巡邏查察,以防竊、防火、防破壞等事故發生。
(二)協助處理陳情請願、偶突發事件及本府廣場及周邊之交通管制。
(三)發生危害破壞事件時,除協助處理及通報警察支援外,並得將現行
      犯逮捕。
(四)非上班時間對非本府或未佩帶本府識別證人員應加以詢問,並依規
      定登記。
(五)非上班時間應負責本府信件之簽收及登記掛號信件,並於上班首日
      上午九時前送行政處文書科處理。
(六)非上班時間有應及時處理之電話服務或交辦事項,應即通報權責單
      位處理,並詳細記載處理情形。
(七)早班及中班應每小時巡邏本府內外週邊一次,晚班每二小時巡邏一
      次,並於各巡邏箱簽名備查。
(八)週一至週五大門及四週鐵捲門應於上午七點十五分開啟,下午十八
      時十五分關閉;議會開議期間,主管停車場延長至下午十八時四十
      五分關閉。
(九)非上班時間因施工需要,經由庶務單位通知,駐衛警應負責開啟所
      需通道,並加強巡邏或看管;各單位辦公室如有施工或其他需要,
      應由該單位派員開啟房門並看管,不得將鑰匙交予非本府人員。
(十)其他由本府政風處會同行政處視實際需要或實施情況另行交辦事項
      。
五、駐衛警察執行勤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勤時著規定服裝,穿著應整齊清潔。
(二)服勤械具攜帶齊全,並保持良好堪用狀態,交班時應列入交代並注
      意點收。
(三)接聽電話一律以「臺中市政府駐衛警○○○您好」稱呼。
(四)執行勤務時,應保持良好儀態,嚴禁嚼檳榔、喝酒、抽煙及打瞌睡
      。
(五)執勤人員應依勤務輪值表準時交、接班,並於簽到、退登記簿上簽
      註到、退勤時間,未完成交接前不得離開,並應將工作情形填註於
      工作紀錄簿上。
(六)小隊長每日上午將工作紀錄簿陳送政風處核閱,每月底陳送下個月
      勤務輪值表、月初陳送加班資料及各項報表予政風處核定。
(七)工作紀錄簿、值日收發文登記簿、來客訪問登記簿、公餘進出人員
      登記簿、存放值日室鑰匙取用登記簿等均應依規定登記並保存,非
      經簽報核准不得銷毀。
(八)服勤人員應隨時與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保持密切聯繫,配合處理
      本府各項危害、危安及偶突發事件。
六、遇有重大危害、危安事故應依下列順序通報下列單位支援處理,其順
    序為:
(一)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
(二)臺中市消防局。
(三)本府政風處。
(四)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非上班時間遇有重大危害、危安事件時,除依前項通報順序通知相關
    單位外,並通知本府政風處承辦人、第一科科長。
七、駐衛警個人超勤加班費,以當月實際執勤時數減去本府職員實際上班
    時數為計算基準,超時部分得在本府編列駐衛警加班費預算額度內報
    支加班費,如逾預算額度則依據本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予
    以獎勵。
八、駐衛警服勤表現優異者,依本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獎
    勵;敷衍塞責或有其他不良事蹟,而有具體事實者,予以懲處,情節
    重大者得經市長核定後予以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