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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地區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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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改善空
    氣品質及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地區暨審查綠化植栽計畫,特訂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府所轄之各級公立學校、各鄉(鎮、市)公所、縣政府
    各級單位。
三、設置地點應以公有土地為限, 並提供足以證明申請單位之土地所有權
    或土地使用權地籍資料。
四、本要點所稱空氣品質淨化區係指位於污染源之周邊,可做為污染源與
    人口聚居地間之緩衝綠地,能改善空氣品質、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改
    善教學環境及提供生態與環境教育之場所。
五、本要點所稱之空氣品質淨化區依其土地、區位及規模,可分為兩類:
(一)大型空氣品質淨化區:位於污染源附近且面積寬廣之公有地、已廢
      棄為可再利用的土地、河川新生地及經濟價值較低之土地。
(二)一般空氣品質淨化區:位於都市人口集聚地或移動污染源附近,包
      括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鄰里或社區、校園內閒置之土地、
      使用期滿已封閉之垃圾掩埋場等。
六、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轄之各級公立學校、縣政府各級單位為
    設置空氣品質淨化區,得依其土地使用可行性,提報空氣品質淨化區
    綠化植栽計畫書三份送臺中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七、申請計畫由環保局聘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審查金額未達新臺幣二百
    萬元者,授權環保局依審查結果核定;審查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以上者,提送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本審查作業要點審議後
    核定。
八、前項提報之空氣品質淨化區綠化植栽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左列各項
    :
(一)計畫目標
      1.背景說明:包括現有人口數、已開闢之公園綠地面積、空氣品質
        現況等。
      2.規劃目標:包括計畫人口數、預定開闢之公園綠地面積等。
(二)建設計畫
      1.土地現況:檢附計畫區域圖並標明預定地及相關位置。
     (1)用地面積、所有權屬、持有面積。
     (2)土地現況使用情形及佐證照片。
     (3)附近之特殊自然或人文資源。
     (4)土地權屬及相關資料。
     (5)附近之開發計畫。
     (6)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情形。
      2.計畫規劃內容
     (1)綠地面積與植栽種類及來源。
     (2)相關育苗設施及面積。
     (3)相關服務設施及面積。
     (4)相關環境教育設施及面積。
     (5)其他相關設施及面積。
      3.預定工作期程
(三)管理維護計畫
      1.權責機關及配合單位。
      2.執行內容。
(四)經費需求
      詳列申請補助經費(含編列種類、單價、數量、總計及說明)。
(五)效益預估
      1.完成綠美化面積統計。
      2.每人擁有綠地面積。
      3.空氣品質改善預期成效。
      4.環境保護教育利用。
      5.其他。
九、所提報之空氣品質淨化區綠化植栽計畫經本委員會或專家學者審查通
    過核准補助後,始授權由環保局辦理後續核撥事宜,以納入各鄉(鎮
    、市)公所、本府所轄之各級公立學校、各級政府單位預算辦理為原
    則。但情形特殊者,得以代收代付等其他方式辦理。
十、經本委員會或專家學者審查通過核定之空氣品質淨化區綠化植栽計畫
    ,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轄之各級公立學校及各級政府單位應
    確實按計畫內容執行,環保局得會同本委員會委員一至二名進行追蹤
    考核,不符規定或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本委員會得暫緩撥款或
    撤銷其補助。
十一、植栽工程經費應佔補助經費百分之七十以上,配合之土木工程及相
      關費用(含包商利潤管理費、稅捐及空氣污染防制費…等)在百分
      之三十以下為原則。另有關空氣品質淨化區後續維護管理經費不受
      此限制。
十二、申請補助款及經費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提送之領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領據上須書名「臺中縣環境保護局」抬頭、受補助單位名稱、補
        助計畫名稱、領據日期及機關首長核章。本府所轄之各級公立學
        校提送之領據應請校長、會計、總務、出納等相關人員核章。
  (二)補助案件憑證審核要點:
        確實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若發現有不合規定
        或支出不符本縣環境保護核定項目將予以剔除,並扣除該項目之
        補助款。
  (三)撥款原則:
        1.設置綠化植栽計畫:
       (1)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者:檢具發包合約書核撥發
            包後總經費(包括工程款、空污費及管理費)一次撥付。
       (2)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含)以上者:分二次撥付,第
            一次於工程發包後,檢具發包合約書核撥發包後總經費(包
            括工程款、空污費及管理費)之百分之四十。第二次於完工
            結案後,檢具完工驗收證明書副本及三份成果報告,撥付尾
            款百分之六十。
       (3)本府所轄之各級公立學校補助經費之撥付於工程完工後提報
            成果報告三份、收支清單、原始憑證及領據送環保局審核通
            過後始於付款。
       (4)發包金額高過本局核定經費時,其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
            補足,本局不另補助。
       (5)受補助單位於經費核銷時,應依『臺中縣環境保護基金補助
            各單位綠美化工程辦理決算應送憑證及注意事項』內容辦理
            。
        2.空氣品質淨化區後續維護管理計畫經費之核撥採一次撥付方式
          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委員會通過,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