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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志願服務,結合民間團體參 與志願服務,提升志願服務的品質與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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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參加祥和計畫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立案團體;其中以能結合當 地資源及秉持經營社區的理念、推動社區志願服務組織、推展符合 社區化之志願服務方案者及參加中央或本府相關評鑑績優者為優先 補助對象。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項目僅限於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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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志願服務巡迴輔導方案:補助歷年評鑑績優之志願服務團隊擔任「 巡迴輔導種籽」,以責任區認養模式輔導成立社區志工隊,指導規 劃服務方針、招募志工、辦理教育訓練等輔導新興志願服務團隊邁 向穩定發展的軌道。補助項目含督導費每次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交 通費、誤餐費、行政管理費及雜支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元。 (二)編印志願服務工作手冊:補助項目含通訊費、撰稿費、編輯費、設 計費、印刷費及雜支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志願服務聯繫交流活動:補助項目含通訊費、交通費、場地租借費 、場地佈置費、教材費、保險費、誤餐費、臨時酬勞費、雜支等項 目,補助額度以參與志工人數每人約新臺幣二百元列計。 (四)教育訓練含志工訓練、志工督導訓練及其他專業訓練等,每場次補 助項目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保險費、 誤餐費、臨時酬勞費、雜支等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社區化之志願服務方案:含老人服務、居家服務、關懷問安、青少 年及兒童服務、婦女服務、外籍配偶服務及社區服務等,補助項目 含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保險費、誤餐 費、雜支等項目,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表揚活動:補助項目含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保險費 、誤餐費、臨時酬勞費、雜支等項目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 萬元。 (七)服務、觀摩活動、專題研討會:如聯合招募、志工才藝競賽、志工 趣味競賽、志工成長課程、激勵措施等,含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 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保險費、誤餐費、臨時酬勞費、雜支等 項目,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八)志願服務會報:含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教材費 、保險費、誤餐費、臨時酬勞費、雜支等項目,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三十萬元。但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九)志工保險費:須加入祥和計畫滿一年之團隊且志工於該運用單位累 積服務滿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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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作業原則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應於方案執行前三十日擬訂包 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 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內容之實施計畫書送 本府審查。 (二)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者,依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 助民間團體作業要點及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 準提出申請。相關資料請參考: 網址:http://www.taichung.gov.tw/social_b/service/service. asp。 (三)符合第三點第九款規定者,檢附志願服務人員名冊(載明服務時數 )、團體保險保單副本、保費收據正本等資料函送本府審查。 (四)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所領受之補助款為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 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府審核 ;如所領受之補助款為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得由本府先憑 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五)相關申請補助案優先函轉內政部申請補助,內政部未補助項目或補 助不足者,再依本要點補助。但評估方案具急迫性及重要性,得不 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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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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