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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第三十六條。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 (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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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臺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為強化社政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 懲,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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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詞定義: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交易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條所稱性交易行為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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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對象: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保育人員及 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務之社政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執 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社政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執行 性侵害犯罪防治之社政人員。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 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社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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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通報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 應立即向本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 罪嫌疑者,應通報防治中心。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 罪情事者,應立即向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兒 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同條例第四章之犯罪 嫌疑者,應通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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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罰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通 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 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責任 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 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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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獎懲調查處理措施: (一)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本 府或防治中心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 侵害及性交易事件社政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 會議)。 (二)本府或防治中心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 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 主管到會說明。 (三)受理案件類型 1.社政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 害及性交易事件時之立即通報,致本府或防治中心未能及時介入 處理以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民眾舉報,或經該社政人員隸屬單 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者。 2.社政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 及性交易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或防治中心,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 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經民眾薦報,或經社政人員隸屬單 位及網絡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 (四)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1.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本府或防治中心提請調查或審 議,必要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本府會同防治 中心研訂之。 2.本府或防治中心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 3.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 成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4.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社政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 未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移送本府或防治中心依相關法定罰則課 處行政罰鍰。 (五)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通報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 處理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或防治中心調查屬實,移人事單 位建請獎勵或懲處。 2.非公務人員依規定通報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 入處理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或防治中心調查屬實時,移請 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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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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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規定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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