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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社政人員責任通報行政獎懲調查處理作業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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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第三十六條。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
(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二、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臺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為強化社政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
    懲,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用詞定義: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交易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條所稱性交易行為
      者。
四、適用對象: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保育人員及
      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務之社政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執
      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社政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執行
      性侵害犯罪防治之社政人員。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
      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社政人員。
五、法定通報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
      應立即向本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
      罪嫌疑者,應通報防治中心。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
      罪情事者,應立即向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兒
      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同條例第四章之犯罪
      嫌疑者,應通報本府。
六、罰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通
      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
      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責任
      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
      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七、行政獎懲調查處理措施:
(一)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本
      府或防治中心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
      侵害及性交易事件社政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
      會議)。
(二)本府或防治中心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
      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
      主管到會說明。
(三)受理案件類型
      1.社政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
        害及性交易事件時之立即通報,致本府或防治中心未能及時介入
        處理以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民眾舉報,或經該社政人員隸屬單
        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者。
      2.社政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
        及性交易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或防治中心,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
        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經民眾薦報,或經社政人員隸屬單
        位及網絡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
(四)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1.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本府或防治中心提請調查或審
        議,必要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本府會同防治
        中心研訂之。
      2.本府或防治中心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
      3.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
        成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4.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社政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
        未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移送本府或防治中心依相關法定罰則課
        處行政罰鍰。
(五)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通報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
        處理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或防治中心調查屬實,移人事單
        位建請獎勵或懲處。
      2.非公務人員依規定通報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
        入處理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或防治中心調查屬實時,移請
        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辦理獎懲。
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九、本規定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