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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業務稽核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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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業務
    稽核,以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案業務稽核,係指對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特定
    業務,以案卷調閱、資料勾稽、面訪、實地抽查等方式稽核,歸納分
    析業務運作情形,找出作業違常案件,發掘隱藏的問題或危機,提供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檢討改進。
三、本府各級政風機構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一月,評估本機關政風狀況,
    擇定易滋弊端、最為民眾詬病之業務,擬訂稽核計畫,辦理專案業務
    稽核。
四、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業務稽核應先擬定專案業務稽核計畫,計畫
    內容應包含時程、人力、方式、經費、追蹤管制及其他行政支援等項
    目,簽陳機關首長核示後辦理。
五、專案業務稽核以研析書面資料為主,現地勘查、人員訪查為輔,必要
    時得辦理政風座談會、民意訪查或問卷調查。涉及專業或特定業務單
    位職掌者,得請相關人員會同稽核。
六、本府政風處得就本府所屬各機關,選擇特定業務與對象,簽奉市長核
    定後,指定該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業務稽核。
七、本府政風處辦理專案業務稽核得調用本府所屬各機關政風人員支援。
    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業務稽核有人力、經費不足者,本府政風處
    得視需求檢討調度支援。
八、受稽核業務單位應就稽核計畫項目及內容,備妥相關資料及書面報告
    接受稽核。
九、稽核人員應嚴守客觀中立、公正超然之立場,製作稽核報告對缺失責
    任之歸屬應明確指明。稽核報告簽陳機關首長核閱後,就發現之缺失
    及建議事項請業務單位檢討改進並修訂業務防弊措施。改善情形政風
    機構應予列管追蹤,適時進行複核。
十、稽核人員對稽核內容應予保密,未經授權核准,不得對外發布或洩露
    ;有對外說明之必要者,由主辦政風機構主管負責。
十一、稽核人員應避免外力干預,不得有徇私、刁難之行為或介入、干涉
      受稽核單位之業務運作。
十二、稽核完成後,各稽核人員應研討稽核結果,由主辦人員整合各稽核
      人員個案稽核資料,撰寫專案業務稽核報告,內容如下:
  (一)前言:包含辦理依據、目的。
  (二)現狀描述。
  (三)稽核結果:包含發現缺失。
  (四)建議事項:包含具體改善措施、興革或獎懲建議。
  (五)結論。
      受稽核單位不得將稽核結論作為個案事項認定准駁之依據。
十三、受稽核單位業務相關人員因配合執行稽核,防弊效果顯著,有具體
      事實者,得由政風單位簽報獎勵,或依規定推薦參加本府獎勵廉潔
      楷模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