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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84769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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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業務,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市地重劃區係指公辦市地重劃區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地政處。
第 4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
五、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不
    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及規劃設計必要費用。
七、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之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
八、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
九、本基金管理必要費用。
十、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十一、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方
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助方
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至第十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總
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但因業務需要,得存入其他
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 8 條
申請本基金之貸款者,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
畫,報請本府核定。
前項申請為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者,經本府核定後,通知重劃會提供
擔保,與基金存儲銀行辦理簽約。
第 9 條
本基金貸款數額,由本府按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付之。
第 10 條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依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利率計
算。
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第 11 條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