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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潭子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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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子地區區段徵收 (以下簡稱本
    區)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分配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領回抵價地之對象係指本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本府核定發給抵價地
    者。
三、領回抵價地面積計算公式如下:
 (一) 預計抵價地總面積 (A)=徵收土地面積×抵價地比例
 (二) 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 (V)= (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街廓面積×該
      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 × (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三) 各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之權利價值 (V1) =V × (該所有權人申請
      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四、本府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檢送下列
    資料,供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抽籤分配之參考:
 (一)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計算表 (格式如附表一) 。
 (二) 都市計畫 (都市設計)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三) 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 (含評定單位地價、分配方向等) 。
 (四) 各分配街廓街角地及非街角地最小分配面積 (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 及所需權利價值。
 (五) 合併分配申請書及申請須知。
 (六) 各分配土地街廓之總面積、區段徵收後評定單位地價、最小分配面
      積、最小權利價值、分配方向。
五、合併分配申請:
 (一)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小於所有分配街廓最小分配
      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
      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申請時應檢附申請書;無法自行合併分配者
      ,可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府申請協調合併。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協調
      、經本府協調後仍未達成合併分配,或未按規定日期參加協調者,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
      金補償。
 (二)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所擬選擇分配街廓最小
      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仍得與其他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
 (三) 合併分配申請書內之個人應有權利範圍,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
      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分子如有
      小數,採四捨五入,其總計之權利範圍應等於一。
六、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抵價地分配前死亡,繼承人應在
    抵價地抽籤分配日前七日辦竣繼承登記,並經本府釐正原申請抵價地
    相關清冊,始得參與抽籤。未在抽籤日前七日辦竣繼承登記者,得由
    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系統表、推派代表同意書、代
    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申請參加抽籤。
七、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第一次配地所有分配街廓
    中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分配經審核通過者,由本府
    訂期通知辦理抽籤配地作業。
八、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 抵價地分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分配街廓方
      式辦理。
 (二) 單獨分配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親自參加
      抽籤,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抽籤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代理人
      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及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以供查對。
 (三) 合併分配者,應由原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參加抽
      籤,代表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合併申請同意書親自
      參加抽籤。代表人因故不能參加抽籤者,可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
      代理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及合併申請同意書
      ,以供查對。
 (四) 原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人或其代理人 (以下簡稱抽籤戶) 應依本府
      通知日期、時間、地點,辦理順序籤 (人序籤) 及土地分配籤 (地
      序籤) 抽籤,並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順序籤及土
      地分配籤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張貼。
 (五) 前款人序籤係由抽籤戶依本府造冊順序抽出人序籤,以作為抽地序
      籤之順序。地序籤由抽籤戶依人序籤之順序抽出地序籤,以確定分
      配土地之順序。
 (六) 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抽籤亦未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者,視為未
      到場,其人序籤及地序籤,均由本府指定監籤人員之一代為抽籤。
 (七) 抽籤戶於會場應保持秩序,並接受工作人員服務引導,如有使用偽
      造籤票違法作弊等情事,其所抽之籤號予以作廢,地序籤為當次配
      地最後一號。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原土地所有權人為法人時,應由其代表人備妥法
    人登記證及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參加抽籤。
九、第一次配地作業
 (一) 由本府依地序籤順序,通知各抽籤戶分梯次按排定日期辦理土地分
      配。
 (二) 抽籤戶應依照通知時間、地點,攜帶第八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文
      件辦理報到,並親自參加配地。因故無法親自參加配地時,準用第
      八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三) 抽籤戶依本府劃定之分配街廓自行選擇配地時,應依街廓配地方向
       (於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上,以箭頭表示) 依序選擇,不得跳配
      。但受選擇分配之土地上如仍有地上物尚未遷移者,或預擬增闢道
      路等現地無法分配使用之土地,得劃設保留該街廓最小建築單元 (
      即最小分配單元) 後,接續分配土地不受不得跳配之限制。
 (四) 抽籤戶選擇分配土地之位置為街角地時,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
      不得小於該街廓街角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五) 抽籤戶得選擇二個以上之分配街廓配地。但於各街廓攤配之應領抵
      價地之權利價值均不可小於該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
      值。
 (六) 抽籤戶所選擇之抵價地位置經本府審核確定後,當場由工作人員依
      抽籤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除以所選街廓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
      ,計算其應領抵價地面積,並由抽籤戶當場確認核章;未核章者其
      進行之配地作業均屬無效,逕行納入第二次配地作業。
 (七) 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時,由次一順序抽籤戶繼續配地。當梯次
      配地結束前,遲到之抽籤戶可向工作人員報到以補辦理分配。但應
      俟依序配地之抽籤戶全部完成配地後,再按報到先後順序選擇分配
      街廓配地。
 (八) 抽籤戶未依本府指定梯次參加配地者,應俟所有梯次配地結束後,
      再依本府通知時間,按原地序籤順序先後,就賸餘土地選擇配地。
      抽籤戶如仍未依通知時間參加配地,則由本府逕為指配。
 (九) 抽籤戶選擇分配街廓時,如該街廓賸餘土地不足分配,抽籤戶除可
      依第五款規定選擇二個以上分配街廓配地外,亦可就下列方式擇一
      辦理:
      1.改選其他足夠分配之街廓辦理配地。
      2.要求該街廓賸餘土地全部分配予該抽籤戶,抽籤戶賸餘未分配之
        權利價值再選擇其他可供分配之街廓分配,至抽籤戶應領抵價地
        之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為止;如抽籤戶賸餘未分配之權利價值
        小於當時剩下可分配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抽籤
        戶可選擇於下次配地作業時,再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
        配,或放棄下次配地,改由本府將賸餘之權利價值折算成原徵收
        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十) 抽籤戶依地序籤順序選擇分配街廓時,如因其全部應領抵價地之權
      利價值或分配賸餘之權利價值小於當時剩下可分配街廓之最小分配
      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抽籤戶可選擇於下次配地作業時,再與其他土
      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抽籤戶如放棄參加下次配地或最後一次
      配地仍無法達成合併分配之目的時,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剩下未分配之權利價值折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
      發給現金補償。
 (十一) 抽籤戶依地序籤順序完成分配街廓時,應攜帶之文件有欠缺者,
        應於分配當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暫不辦理抵價地所
        有權登記。
十、調整分配
 (一) 每一分配街廓土地分配至賸餘土地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時,本
      府得將該賸餘土地一併增配予最後分配之抽籤戶,並由該抽籤戶依
      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該街廓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
      差額地價。抽籤戶拒絕接受時,應放棄於該街廓配地,另外選擇其
      他街廓辦理配地。
 (二) 每一分配街廓分配至發生賸餘土地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而小
      於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時,本府應先將賸餘土地面積調整至大於或
      等於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後,再將其餘面積分配予抽籤戶。但若造
      成上揭其餘面積小於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或抽籤戶拒絕接受時,應
      放棄於該街廓配地,另外選擇其他街廓配地。
十一、每次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由本府訂期通知當次配地作業中,尚有賸
      餘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小於當時剩下可分配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
      需權利價值而未能配得抵價地之抽籤戶,就配餘土地辦理下次配地
      作業,其作業程序與方法同第一次配地規定,直到全部配完或依規
      定發給現金補償為止。
十二、依本要點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本府應於抵價
      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
十三、公告、通知、地籍測量及產權登記
   (一) 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本府將土地分配結果圖冊公告於本府,土地
        所在地區公所及地政事務所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原土地所有
        權人。
   (二) 本府應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辦理地籍測量,並於地籍測
        量完竣後,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原土地
        所有權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三) 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抵
        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
        權利人於期限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
        內容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本府於辦理抵價地登記時,同時
        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於規定期
        限提出重新設定之抵押權內容或繳納登記規費者,暫不辦理抵價
        地所有權登記。
   (四) 本府於囑託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前,如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
        ,繼承人得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向本府依法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
        理登記;經本府核准者,由本府逕行囑託登記並通知稅捐機關。
十四、差額地價之繳納或發給
   (一)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以辦理地籍測量後土地登記
        之面積為準,其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或小於應領回抵價地
        之面積時,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區段徵收後評
        定地價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二)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
        者,本府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移送強制執
        行。
十五、釘樁及交地
   (一) 本府辦理地籍測量時,應於現場測釘各宗地界樁。
   (二) 本府完成抵價地所有權登記後,應視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情形
         (各工區工程預計完工日期如附表二)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按指
        定時間,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提出委託書、代理
        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到場點交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
        定時間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到場點交土地者,自指定交地之次
        日起,視同已完成土地點交,原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負保管土地責
        任。
十六、本要點所定書、表及圖說,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