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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審查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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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三項、
    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政府交通維持計畫審查會」
    (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事項。
三、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處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府交通處技正擔任;其餘成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交通處交通規劃科科長。 
(二)本府交通處交通工程科科長。 
(三)本府交通處停車管理科科長。 
(四)本府交通處公共運輸科科長。 
(五)本府建設處養護科科長。 
(六)本府建設處管線科科長。 
(七)本府建設處下水道科科長。 
(八)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組長及各案件轄區分局組長。 
(九)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報案中心組長。 
    審查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與交通維持計畫內容相關人員列席。
四、審查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本府
    交通處交通規劃科科長擔任主席。
    審查會會議時除主席外,其他成員不克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五、使用道路施作工程,其工程規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除緊急搶修工
    程外,應於施工前十五日提出交通維持計畫送審查會審查。
(一)第一類道路(詳如附件一)或其他路寬三十公尺以上道路,總施工
      期間達三天以上者。
(二)第二類道路(詳如附件二)或其他路寬二十公尺以上道路,總施工
      期間達七天以上者。
六、使用道路辦理活動之交通維持計畫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活動實施計畫概要。 
(二)活動管制方式。 
(三)交通衝擊評估。 
(四)交通衝擊減輕方案。 
(五)週邊停車場配置。 
(六)大眾運輸系統之協調。 
(七)交通疏導計畫宣導措施。 
(八)緊急應變疏散計畫及處理方式。 
(九)環境清潔、衛生計畫。 
(十)活動準備與復舊方式。 
(十一)附圖及附表其內容包括: 
        1.活動範圍圖。
        2.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
        3.周邊停車場位置圖(含標註汽機車停車位數量)。
        4.車流動線導引圖。
        5.週邊公車站位配置圖。
        6.接駁公車行駛路線圖。
        7.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
        8.活動區域周邊現場照片。
七、使用道路施作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工程概要。
(二)交通現況評估。
(三)工程進行說明。
(四)交通維持方案。
(五)大眾資訊服務提供計劃。
(六)交通維持設施相關費用。
(七)施工區域周邊現場照片。
(八)附圖、附表其內容包括:
      1.工程範圍圖。
      2.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
      3.工程影響之路邊停車場位置圖(含標註汽機車停車位數量)。
      4.車流動線導引圖。
      5.週邊公車站位配置圖。
      6.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
八、使用道路施作工程,工程規模未達第五點規定者,由本府該工程之目
    的事業主管單位或該工程主辦單位逕行實施交通維持計畫。
九、已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其計畫變更時,應以書面檢附變更之交通維
    持計畫向本府交通處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辦理及施工。
    前項變更如屬展期者,以二次為限。
十、已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相關交通狀況變動時,本府得要求變更該交
    通維持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