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衛生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衛生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辦理本市各公私立機關團體辦理活
    動時申請行政救護支援事項,並為確保民眾生命安全,提升緊急醫療
    救護工作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援範圍如下:
 (一) 具劇烈或危險之活動:如登山、路跑、運動會、青少年飆舞、熱門
      歌曲演唱會、違建戶拆遷有抗爭之虞時。
 (二) 一般性之活動:聖火傳遞、銀髮族或婦孺殘障運動會及經本局審查
      認定之其他大型活動。但對戶內如開會、晚會、演唱會、聯誼活動
      、自強活動等靜態活動則不予支援。
三、救護支援地點僅限臺中市轄區內之活動。
四、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以外機關團體辦理活動請求支援時應於
    活動日十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將提供本市急救責任醫院
    名單自行逕洽,急救責任醫院得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本府辦理大型
    危險性之活動可請本市急救責任醫院支援。
五、各機關團體辦理活動申請救護支援時,收費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救護車收費:每輛每日一千元。
 (二) 救護人員工作費:
      1.醫師每小時八百元。
      2.護理人員每小時三百元。
      3.救護技術員每小時二百元。
 (三) 收取之相關費用應列收據供請求支援救護單位核銷。
六、各機關團體辦理活動申請救護支援時,應在活動明顯地點設置救護站
    並備妥桌椅。
七、醫療衛材依實際支用情形另計收費。
八、各支援救護單位應確實按照申請表內之時間地點人員配備至活動地點
    執行救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