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或各鄉 (鎮、 市) 公所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 停放車輛之場所。
|
第 3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本辦法之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機關為本府及所屬機關或各鄉 (鎮、市) 公 所。
|
第 4 條 |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得由管理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由得 標者與本府或各鄉 (鎮、市) 公所訂定委託經營契約後,取得委託經營權 。
|
第 5 條 |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指具有經營停車場業務之公司、自然人 。
|
第 6 條 |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契 約未規定者,地價稅、房屋稅由管理機關負擔。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 及費用均由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如需增添或更換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費用由受託人負擔。 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應併同原設備移交管理機關,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停車場相關設備由受託人維護並負擔其費用。但因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或 情形特殊報經管理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第 7 條 |
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如供特定對象使用,其 指定部分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受託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但其他法 令許可者,不在此限。
|
第 8 條 |
受託人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依臺中縣公有路外停車場收費管理 自治條例擇定停車費之費率種類及計費方式。 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費率應報請管理機關 備查。
|
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