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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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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具有特殊境遇婦女身份,且本人、配 偶、子女及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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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一)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 款及第六款規定者。 (二)本人、配偶、子女及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 而於本縣租賃非二等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所有之合法房屋居住,且 租屋期間(租賃契約中之租賃期限)達三個月以上者。 (三)本人、配偶、子女及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租 賃、貸款補助(包含:低收入戶租金補助、無自有住宅之中低收入 戶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 、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公教住宅貸款 補助、內政部營建署住宅租金補助、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四)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且未免費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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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金額:經審核後符合租金補助規定者: (一)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整。 (二)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租金且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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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應備書表: (一)申請書表。 (二)申請本縣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 貼等之核定公文(若尚未申請本縣特殊境遇婦女相關扶助或為舊案 案主,請依每年度辦理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實施計畫規定辦理資 格審查);公所初審及本府複審時亦需核對原核定名冊。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 (四)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之全部戶籍謄本。 (五)屋主戶口名簿影本或無自有住宅之特殊境遇婦女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個案訪視證明表。 (六)本人、配偶、子女及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無自有住宅證明(財產歸 戶證明)。 (七)屋主所有權狀影本、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之房屋稅籍 證明(即繳稅證明單)或最近三個月內繳交水、電收據證明等其中 一項。 (八)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九)切結書一份。 (十)收據(本補助款採按季撥付,應每季各檢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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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方式: 自核准申請月份起至每年十二月(或租賃契約到期月份)止,該月十 五日以前申請者,補助金額以當月計算;於十六日以後申請者,則於 次月起核計。租賃起始日為當月二十五日後及租賃截止日為當月五日 前,則該月不予補助。補助款按季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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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限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停止租金補助,並追繳溢領之金額: (一)特殊境遇婦女資格喪失。 (二)特殊境遇婦女本人未親自居住。 (三)特殊境遇婦女進住福利機構。 (四)特殊境遇婦女戶籍遷離本縣。 (五)租賃有虛偽情事者。 (六)其他不符申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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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檢附各相關應備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填 具申請表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辦理 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鄉鎮市公所轉知申請 人。 (二)基於某些個案情況較為特殊,得由本府社工人員以特殊個案方式直 接轉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 員提供之訪視紀錄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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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撥款方式:申請案件經核准後,統一逕由郵局撥款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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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注意事項: (一)同一家庭(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分居兩戶(或兩戶以上)者, 以補助一戶為限。 (二)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因另有自有住宅,若該住宅符合下列標準, 得視同無自有住宅,惟需另外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供核。 1.房屋持分面積:申請者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並依申請戶內 之眷口數,每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積不超過一 百平方公尺。 2.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三)申請人因遷移或其他原由而取消租屋時,需馬上通知公所,縣府及 公所得不定期抽查租賃情形。 (四)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期間依當年度實施期間為限並無連續性。申請人 需自行於每年底及租約到期前一個月,檢具申請相關文件送至各鄉 (鎮、市)公所審核,以延續補助資格。 (五)補助金額採按季撥付發給,發給款項統一將核定款轉入申請人之郵 局存簿帳戶。 (六)檢附之附件如係影本,請影印清楚,並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 ,並簽名或蓋章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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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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