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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無自有住宅之特殊境遇婦女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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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五條。
二、申請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具有特殊境遇婦女身份,且本人、配
    偶、子女及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者。
三、申請資格:
(一)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
      款及第六款規定者。
(二)本人、配偶、子女及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
      而於本縣租賃非二等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所有之合法房屋居住,且
      租屋期間(租賃契約中之租賃期限)達三個月以上者。
(三)本人、配偶、子女及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租
      賃、貸款補助(包含:低收入戶租金補助、無自有住宅之中低收入
      戶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
      、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公教住宅貸款
      補助、內政部營建署住宅租金補助、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四)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且未免費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
四、申請補助金額:經審核後符合租金補助規定者:
(一)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整。
(二)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租金且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不予補助。
五、申請應備書表:
(一)申請書表。
(二)申請本縣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
      貼等之核定公文(若尚未申請本縣特殊境遇婦女相關扶助或為舊案
      案主,請依每年度辦理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實施計畫規定辦理資
      格審查);公所初審及本府複審時亦需核對原核定名冊。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
(四)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之全部戶籍謄本。
(五)屋主戶口名簿影本或無自有住宅之特殊境遇婦女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個案訪視證明表。
(六)本人、配偶、子女及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無自有住宅證明(財產歸
      戶證明)。
(七)屋主所有權狀影本、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之房屋稅籍
      證明(即繳稅證明單)或最近三個月內繳交水、電收據證明等其中
      一項。
(八)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九)切結書一份。
(十)收據(本補助款採按季撥付,應每季各檢附一份)。
六、補助方式:
    自核准申請月份起至每年十二月(或租賃契約到期月份)止,該月十
    五日以前申請者,補助金額以當月計算;於十六日以後申請者,則於
    次月起核計。租賃起始日為當月二十五日後及租賃截止日為當月五日
    前,則該月不予補助。補助款按季核撥。
七、限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停止租金補助,並追繳溢領之金額:
(一)特殊境遇婦女資格喪失。
(二)特殊境遇婦女本人未親自居住。
(三)特殊境遇婦女進住福利機構。
(四)特殊境遇婦女戶籍遷離本縣。
(五)租賃有虛偽情事者。
(六)其他不符申請規定者。
八、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檢附各相關應備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填
      具申請表提出申請;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辦理
      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鄉鎮市公所轉知申請
      人。
(二)基於某些個案情況較為特殊,得由本府社工人員以特殊個案方式直
      接轉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
      員提供之訪視紀錄作為依據。
九、撥款方式:申請案件經核准後,統一逕由郵局撥款入帳。
十、注意事項:
(一)同一家庭(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分居兩戶(或兩戶以上)者,
      以補助一戶為限。
(二)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因另有自有住宅,若該住宅符合下列標準,
      得視同無自有住宅,惟需另外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供核。
      1.房屋持分面積:申請者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計算,並依申請戶內
        之眷口數,每一眷口加計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積不超過一
        百平方公尺。
      2.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三)申請人因遷移或其他原由而取消租屋時,需馬上通知公所,縣府及
      公所得不定期抽查租賃情形。
(四)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期間依當年度實施期間為限並無連續性。申請人
      需自行於每年底及租約到期前一個月,檢具申請相關文件送至各鄉
      (鎮、市)公所審核,以延續補助資格。
(五)補助金額採按季撥付發給,發給款項統一將核定款轉入申請人之郵
      局存簿帳戶。
(六)檢附之附件如係影本,請影印清楚,並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
      ,並簽名或蓋章切結。
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