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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使更新單元之劃定原則明確化,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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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在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中訂有規定者,依 該規定辦理。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者,應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 則,但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難一次辦理者,得依下列基 準劃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實施之: (一) 街廓內臨接計畫道路,且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 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街廓內部分土地上業已完成建築,確實無法合併更新而無礙建築設 計及市容觀瞻,其未建築完成部分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必 須一次更新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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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經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參照 前點規定,自行草擬劃定更新單元,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下列各款 中之任二款規定,並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一) 更新單元內屬非防火建築物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棟數比例達二分 之一以上。 (二) 更新單元內現有巷道彎曲狹小,寬度小於四公尺者之面積佔現有巷 道總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三) 更新單元內各種構造建築物使用已逾下列年期之面積比例達二分之 一以上:土磚造十年,木造二十年,磚造及石造三十五年,加強磚 造及鋼鐵造四十年,鋼筋混凝土造、預鑄混凝土造及鋼骨混凝土造 五十年。 (四) 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有基礎下陷、主要樑柱及牆壁等腐朽破損或變形 ,有危險之虞者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五) 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底層土地使用不符現行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 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六) 更新單元周邊距離本縣重大建設、地區觀光據點及新闢公共設施一 百公尺以內者。前述重大建設包括:輕軌運輸系統車站、公共運輸 轉運站、面積達○‧五公頃以上之公園、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 以上之廣場、快速道路等。 (七) 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無污水處理設施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八) 更新單元內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不符內政部七十八年五月五日台內 營字第六九一七○一號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之棟數比例達二 分之一以上。 (九) 更新單元內計畫道路未開闢者之面積比例達二分一以上。 (十) 更新單元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未開闢者。 (十一) 更新單元內現有建蔽率大於法定建蔽率,且現有容積未達法定容 積之二分之一者。有關容積率之計算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十二) 內政部及本縣指定之古蹟、都市計畫劃定之保存區、本府指定之 歷史性建築及推動保存之歷史街區,或其周邊距離一百公尺以內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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