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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電腦維修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資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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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制電腦維持正常運作,並簡化
    叫修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一) 電腦及其周邊設備等硬體故障。
 (二) 網路連線故障。
二、依前點請求維修時,應填寫本府電腦故障叫修單 (如附件一) ,經陳
    核後,送請資訊室指派特約廠商駐府工程師或本府技術人員前往處理
    。
三、各單位人員應認明維修工程師確實配帶資訊室製發之識別證 (如附件
    二) 後,始得准予維修。
四、各叫修單位於維修後,應於叫修單相關欄位確認維修情形,以供資訊
    室後續維修列管追蹤。
五、本府各單位有新購或硬體設備變更時,應填寫「台中縣政府電腦設備
    或網路佈線遷移、變更申請表」 (附件三) ,經陳核後,送交資訊室
    ,以配合 macaddress 登錄及 IP 位址配發作業。
六、電腦設備或網路佈線,如因業務需要遷移或變更時,應填寫「台中縣
    政府電腦設備或網佈線遷移、變更申請表」,經陳核後,送交資訊室
    ,並於硬體設備確實就定位後,通知資訊室協助遷移,如有擅自遷移
    致硬體設備壞損或網路連線故障時,各單位應自行負責。
七、個人電腦設備之資料備份儲存及資料的鍵入由各單位自行負責,並得
    請特約電腦維修公司協助處理。
八、個人電腦設備之保管,因正常使用致零件耗損時,其所需費用得於資
    訊室預算科目額度內支應,預算額度不足時,應依需求使用量,由各
    單位相關預算科目內支應;如屬異常損壞或擴充配備時,應循預算程
    序編列。
九、電腦因耗損更換零件或增加需求之配件,如屬列管之財產設備時應由
    各單位實際領用人填具本府財產借據交資訊室登記列管,並移行政室
    庶務課辦理個人財產之異動登記。
十、電腦維修如因個人操作不當者,資訊室得按月將維修紀錄表統計成果
    ,報請首長加強個人教育訓練,於不當操作未改善前,其電腦之維修
    作業暫時不予處理。
十一、前點所稱不當之操作係指具有下列各類情形之一者:
   (一) 直接關閉主機電源,未依正常程序關機。
   (二) 擅自關閉主機防毒軟體。
   (三) 刪除系統檔案程式、修改系統設定。
   (四) 自行安裝非公務使用程式或非本府授權之軟體。
   (五) 除前述以外原因導致電腦及其周邊設備硬體故障或軟體損壞致電
        腦無法正常運作,係屬人為故意或重大疏失。
十二、本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函頒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