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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緊急狀況處理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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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爆炸、火災及群眾襲擾等重大危
    安事件,發揮統合維護力量,以確保本府安全,特設臺中市政府緊急
    狀況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設指揮部,下分設庶務組、作業組、偵檢組、維護組、工程組
    、救護組及消防組。其組織型態與編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指揮部:置指揮官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本小組各項業務
      ;副指揮官二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及本府行政處處長兼任,承指
      揮官之命處理各項業務;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及本府行
      政處處長派員兼任,負責策劃、協調、聯絡等各項工作。
(二)庶務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行政處廳舍管理科科長兼任;組員三
      人,由本府行政處派員兼任,其任務如下:
      1.一般事務工作之處理。
      2.車輛、器材、物品之供應。
      3.科技設備,如警鈴、防盜器、消防器材及防搶設施等之購置、更
         新、保管及修護。
(三)偵檢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政風處第三科科長兼任;組員三人,
      由本府政風處派員兼任,其任務如下:
      1.負責維護現場之完整。
      2.負責檢查所受損害之情形。
      3.拍攝事件現場照片。
      4.協助警察機關偵查。
(四)維護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政風處第一科科長兼任;組員九人,
      由本府政風處派員兼任,其任務如下:
      1.安全事故發生時,負責本府週邊警戒任務,並對事故現場嚴密戒
        備,以防事態之擴大。
      2.發生安全事故時,立即執行本府內外週邊巡邏任務,以防止不法
        份子趁機潛入活動滋事,如發現可疑人物時,立即通報指揮部派
        員處理,對現行犯應全力加以逮捕或追蹤。
(五)工程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行政處發包科科長兼任,組員四人,
      由本府行政處派員兼任,其任務如下:
      1.於本府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即採取維護、阻止、防爆、隔絕、撲
        救等制止或排除之緊急搶救措施。
      2.本府各項設施因發生安全事故遭受損害時,應立即予以修護,或
         防止其損害繼續擴大。
(六)救護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行政處文書科科長兼任;組員四人,
      由本府行政處派員兼任,負責對受傷人員採取有效之急救,並送就
      近之醫療機構。
(七)消防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行政處檔案科科長兼任;組員五人,
      由本府行政處派員兼任,負責本府發生火災時,通知本市消防隊,
      並從速先行採取有效之撲滅作為。
(八)預備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政風處第二科科長兼任;組員三人,
      由本府政風處派員兼任,視實際情形待命並協助支援各組工作。
三、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小組會議。
四、本小組成員,均隨其本職進退,其組織體系如附表。
五、緊急事件發生時,本府政風處應於十分鐘內通報本小組指揮官及副指
    揮官並通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消防局到場處理,在警力及消防
    人力未到達前,由指揮官督率小組人員,盡力維護本府之安全,並得
    視當時狀況需要,隨時抽調各分組人員相互支援。
六、本小組人員執行任務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由本府政風處簽請市長
    予以獎勵。執行任務不力,或推諉塞責,按其情節輕重簽請市長予以
    議處。
七、本小組所有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