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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 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以利業務推動、增進府會關係和諧,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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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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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決議:市議會審議預算案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預 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九條規定,就歲入、歲出項目之金額, 為增、刪之審議意見。 (二)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市議會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就預算之動 支附以須一定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始得執行者。 (三)附帶決議:前二款情形外,市議會對於特定市政業務之執行,提出 要求或建議者。 審議意見指明為綜合決議、附帶意見或附帶建議等名稱,其性質與附 帶決議相似者,視為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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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於接獲市議會議決之預算案審議意見 書後,應即轉發各單位區分類型,並將審議意見彙整提報市務會議, 予以列管,但附帶決議部分由本府計畫處列管。 前項區分類型有疑義者,各單位應於收文後七日內簽報市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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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議意見為主決議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無牴觸時,應即遵 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單位應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 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 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 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牴觸時,各單位於 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與法規牴 觸部份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 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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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議意見為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無牴觸時,應即遵 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單位應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 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 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函文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 會覆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牴觸時,各單位應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 十日內,就牴觸部分附具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函復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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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議意見為附帶決議者,其預算之動支不受限制,但應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認執行無困難時,應參照法令辦理。 (二)認為執行有困難或不符合本府政策目的時,各單位應依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 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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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對於主決議或附加於預算之條件或期限,與憲法、法律、基於 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於議決案送達本府 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就有無違背法律、自治 法規部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解釋;就有無違背憲法部分,依地方制 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並副知市議會。於中 央主管機關或司法院作成解釋之前,本府得暫不執行有牴觸疑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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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對於審議意見之辦理情形,應依規定填報,並督促所屬確實辦 理。 計畫處應於市議會開議前,將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彙整函送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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