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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處理預算案市議會審議意見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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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
    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以利業務推動、增進府會關係和諧,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
三、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決議:市議會審議預算案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預
      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九條規定,就歲入、歲出項目之金額,
      為增、刪之審議意見。
(二)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市議會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就預算之動
      支附以須一定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始得執行者。
(三)附帶決議:前二款情形外,市議會對於特定市政業務之執行,提出
      要求或建議者。
    審議意見指明為綜合決議、附帶意見或附帶建議等名稱,其性質與附
    帶決議相似者,視為附帶決議。
四、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於接獲市議會議決之預算案審議意見
    書後,應即轉發各單位區分類型,並將審議意見彙整提報市務會議,
    予以列管,但附帶決議部分由本府計畫處列管。
    前項區分類型有疑義者,各單位應於收文後七日內簽報市長核定。
五、審議意見為主決議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無牴觸時,應即遵
      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單位應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
      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
      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
      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牴觸時,各單位於
      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與法規牴
      觸部份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
      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六、審議意見為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無牴觸時,應即遵
      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單位應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
      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
      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函文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
      會覆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牴觸時,各單位應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
      十日內,就牴觸部分附具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函復市議會。
七、審議意見為附帶決議者,其預算之動支不受限制,但應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認執行無困難時,應參照法令辦理。
(二)認為執行有困難或不符合本府政策目的時,各單位應依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
      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八、各單位對於主決議或附加於預算之條件或期限,與憲法、法律、基於
    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於議決案送達本府
    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就有無違背法律、自治
    法規部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解釋;就有無違背憲法部分,依地方制
    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並副知市議會。於中
    央主管機關或司法院作成解釋之前,本府得暫不執行有牴觸疑義部分
    。
九、各單位對於審議意見之辦理情形,應依規定填報,並督促所屬確實辦
    理。
    計畫處應於市議會開議前,將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彙整函送市議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