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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 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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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歸化測試者,應繳交歸化測試規費新台幣五百元,並向本市任一 戶政事務所提出: (一)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二)二吋彩色脫帽照片一張。 前項歸化測試規費應繳入市庫,戶政事務所並應製作收據交付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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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戶政事務所受理歸化測試申請案件,應於審核通過後,將申請人基本 資料鍵入歸化測試系統,列印申請書,交由申請人閱覽簽名,並排定 測試時間及地點,並印製歸化測試通知書,於二星期內寄發或交付申 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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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次測試三日前彙整報考人名冊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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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歸化測試申請案經本府審核文件不齊備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 三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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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歸化測試分為口試及筆試,由申請人擇一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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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戶政事務所應於測試前,會同政風人員運用歸化測試系統隨機抽取試 題,並列印試卷及答卷,封袋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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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歸化測試相關試務人員由戶政事務所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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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試務人員應於測試開始前核對申請人身分無誤,並說明測試須知後, 逕行口試或發給試題及答卷依規定時間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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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測試須知內容應包含測試時間、測試進行方式、合格分數、應試時應 請關閉手機、禁帶電子器材入場應試、成績單何時寄發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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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筆試及口試評分人員應當場核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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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戶政事務所應將測試成績登錄歸化測試系統,並列印成績單,於二 星期內郵寄或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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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戶政事務所應於測試結束當日製作報考人成績名冊傳送本府;申請 人之題目卷、評分卷及答案卷,應於測試結束後一週內送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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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人選擇以客家語應口試時,得洽請臺中市客家委員會協助辦理 ;選擇以原住民語應口試時,由本府民政處原住民族事務科協助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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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歸化測試成績單之換補發由戶政事務所核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五十 元繳納市庫,並將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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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所需申請書、題目卷、評分卷及答案卷,均使用歸化取得我 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 試作業須知所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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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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