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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歸化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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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
    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申請歸化測試者,應繳交歸化測試規費新台幣五百元,並向本市任一
    戶政事務所提出:
(一)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二)二吋彩色脫帽照片一張。
    前項歸化測試規費應繳入市庫,戶政事務所並應製作收據交付申請人
    。
三、戶政事務所受理歸化測試申請案件,應於審核通過後,將申請人基本
    資料鍵入歸化測試系統,列印申請書,交由申請人閱覽簽名,並排定
    測試時間及地點,並印製歸化測試通知書,於二星期內寄發或交付申
    請人。
四、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次測試三日前彙整報考人名冊送本府備查。
五、歸化測試申請案經本府審核文件不齊備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
    三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費。
六、歸化測試分為口試及筆試,由申請人擇一應試。
七、戶政事務所應於測試前,會同政風人員運用歸化測試系統隨機抽取試
    題,並列印試卷及答卷,封袋備用。
八、歸化測試相關試務人員由戶政事務所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九、試務人員應於測試開始前核對申請人身分無誤,並說明測試須知後,
    逕行口試或發給試題及答卷依規定時間進行測試。
十、測試須知內容應包含測試時間、測試進行方式、合格分數、應試時應
    請關閉手機、禁帶電子器材入場應試、成績單何時寄發等事項。
十一、筆試及口試評分人員應當場核分簽名。
十二、戶政事務所應將測試成績登錄歸化測試系統,並列印成績單,於二
      星期內郵寄或交付申請人。
十三、戶政事務所應於測試結束當日製作報考人成績名冊傳送本府;申請
      人之題目卷、評分卷及答案卷,應於測試結束後一週內送本府備查
      。
十四、申請人選擇以客家語應口試時,得洽請臺中市客家委員會協助辦理
      ;選擇以原住民語應口試時,由本府民政處原住民族事務科協助辦
      理。
十五、歸化測試成績單之換補發由戶政事務所核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五十
      元繳納市庫,並將收據交付申請人。
十六、本要點所需申請書、題目卷、評分卷及答案卷,均使用歸化取得我
      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
      試作業須知所定格式。
十七、本要點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