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應國際都會發展趨勢,推展國際會議 展覽活動,並帶動本市旅遊業務,特設「臺中市政府會議展覽旅遊業 務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會議展覽旅遊業務推動政策。 (二)督導會議展覽旅遊業務政策之推動。 (三)提供推動會議展覽旅遊業務之建議。 (四)推動設置會議展覽旅遊基金。 (五)審議其他會議展覽旅遊業務相關事項。
|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 指派本府參議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新聞處處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計畫處處長。 (五)本市工商策進會總幹事。 (六)專家學者五人。 (七)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
|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委員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 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幕僚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新聞處派員兼任。
|
|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
|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依需要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 席。
|
|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
九、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 席。
|
|
十、本委員會委員對於相關業務有行政程序法上應迴避之事由時,應依法 迴避。
|
|
十一、本委員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行文。
|
|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