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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會議展覽旅遊業務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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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應國際都會發展趨勢,推展國際會議
    展覽活動,並帶動本市旅遊業務,特設「臺中市政府會議展覽旅遊業
    務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會議展覽旅遊業務推動政策。
(二)督導會議展覽旅遊業務政策之推動。
(三)提供推動會議展覽旅遊業務之建議。
(四)推動設置會議展覽旅遊基金。
(五)審議其他會議展覽旅遊業務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
    指派本府參議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新聞處處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計畫處處長。 
(五)本市工商策進會總幹事。 
(六)專家學者五人。 
(七)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委員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
    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幕僚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新聞處派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依需要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
    席。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
    席。
十、本委員會委員對於相關業務有行政程序法上應迴避之事由時,應依法
    迴避。
十一、本委員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行文。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