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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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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議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文化資產事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及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
    準則等規定,設臺中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 本縣各類文化資產指定之審議事項。
 (二) 本縣各類文化資產登錄之審議事項。
 (三) 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文化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縣文化局副局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一人,依各類文化資產屬性不同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之:
 (一) 文化資產綜合類:置機關代表三人,學者專家三人。
 (二)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置學者專家五人。
 (三) 遺址、古物類:置學者專家五人。
 (四)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類:置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委員如出缺得隨時補聘
    之,但機關代表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每年由主管機關邀集全部委員召開年會,就本縣文化資產保存工
    作提出建議,並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審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
    前項審議會議召開時,議案如涉及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者,應邀請
    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本會文化資產綜合類委員為各類審查之當然委員,餘由主管機關依審
    議之文化資產類別,邀集該類委員出席審議。如屬複合性文化資產者
    ,得邀集二類以上委員出席審議。
六、本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審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七、本會委員參與各項審查會議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八、本會為應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相關人員組成小
    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九、本會之行政、幕僚作業,由本縣文化局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因會議出席及現場勘查之需,得
    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