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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議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文化資產事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及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 準則等規定,設臺中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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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 本縣各類文化資產指定之審議事項。 (二) 本縣各類文化資產登錄之審議事項。 (三) 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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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文化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縣文化局副局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一人,依各類文化資產屬性不同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之: (一) 文化資產綜合類:置機關代表三人,學者專家三人。 (二)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置學者專家五人。 (三) 遺址、古物類:置學者專家五人。 (四)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類:置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委員如出缺得隨時補聘 之,但機關代表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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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年由主管機關邀集全部委員召開年會,就本縣文化資產保存工 作提出建議,並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審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 前項審議會議召開時,議案如涉及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者,應邀請 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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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文化資產綜合類委員為各類審查之當然委員,餘由主管機關依審 議之文化資產類別,邀集該類委員出席審議。如屬複合性文化資產者 ,得邀集二類以上委員出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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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審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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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參與各項審查會議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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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為應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相關人員組成小 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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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之行政、幕僚作業,由本縣文化局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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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因會議出席及現場勘查之需,得 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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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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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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