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臺中市地理資訊公開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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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提供地理資訊時, 應依附表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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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下列機關申請本府提供地理資訊免予收費: 一、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 二、交通部,以交通地理資訊為限。 三、環境保護署,以提供環保地理資訊為限。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 五、承攬本府及所屬機關之工程、計畫、財物、勞務之廠商,以契約範圍 內所需使用地理資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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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前條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申請本府提供地理資訊者,按附表 規定之百分之五十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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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府於民國八十五年前產生之地理資訊,免費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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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符合下列情事之一,得經本府專案核定以互惠方式提供地理資訊: 一、與本府達成免費使用地理資訊協議者。 二、協助本市地理資訊發展之學術機構或學校。 三、補助或捐助本府地理資訊計畫者。 四、其它經本府認定對本市地理資訊發展有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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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對本府申請使用其地理資訊拒不提供者,於其申請本府提供地理資訊時, 得不予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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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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