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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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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
    ,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五人,由縣長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
    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其任期均為二年。
    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
    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
    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
    者列席。
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