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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中市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改制前)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行政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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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係指下列機關:
(一)臺中市議會。
(二)臺中市政府暨所屬一、二級機關。
三、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
    代措施推動方案之實施,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原則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議長、副議長、本府及本市議會秘書長座車、各型
     貨車、各型警備車、機車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
     或汰換。
(二)公務轎車、旅行車、客貨兩用車及各型交通車,除有特殊情況外,
      不得增購或汰換。
(三)採購各式公務車輛,如油氣雙燃料車車種符合使用需求者,應採購油
      氣雙燃料車,至採購之車輛未有油氣雙燃料車車種時,應以節能標章
      之車種為優先。
(四)市長、副市長、議長及副議長座車應選購油氣雙燃料車或油電混合動
      力車或節能標章之車種。
四、前點特殊情況係指基於業(勤)務特殊性,採臨時性租車方式無法滿足
    業務所需者,包括:菸酒查緝,災害工程勘查,水土保育,水利、水
    災防救及河川巡防保育,特定事業稽查,公共安全稽查,禽畜屠體衛
    生(包括病、死豬流向及私宰查緝)稽查,環境衛生(包括空氣及水污
    染查緝)稽查,疫病防制,動物防疫,地籍測量鑑界複丈等。

    前項所需公務車輛得由各機關衡酌業務實際需要,並本精簡原則核實
    汰購。
五、各機關採購各種公務車輛,應依各年度臺中市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
    定公務車輛費用編列標準辦理。
    前項編列標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於辦理採購時,不得逾越
    該標準之規定;原列車種改購油氣雙燃料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節能
    標章車輛者,由各機關自行核處,其餘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車種時,應
    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六、各機關對於公務車輛之採購,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購置或汰換首長座車,其排氣量規定如下:
(一)市長、議長座車二千四百C.C以下。
(二)副市長、副議長座車二千C.C以下。
(三)本府及本市議會秘書長座車及一般公務轎車一千八百C.C以下。

八、各機關不得勻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項等經費,支應購車價款。
九、各機關汰換公務車輛時,其採購新車之預算,應分配於舊車屆滿使用
    年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繳庫。
    前項採購之新車如屬免稅車輛,應將免繳之稅額,列為預算賸餘繳庫
    。

十、各機關以接受補助經費或各類基金採購車輛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