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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廣告物整齊化街區設置及廣告物補助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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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美化市容觀瞻,鼓勵廣告物設立整齊
    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府逕為指定及民眾申請經本府核定之廣告物整
    齊化街區之廣告物。
四、本要點所稱廣告物係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五、本府認定廣告物需改善之街區、社區或建築物,得逕指定為廣告物整
    齊化街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府核定為廣告物整齊化街區: 
(一)具有完整街廓。 
(二)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兩側,長度達一百公尺以上或長度達五十公尺以
      上且起迄點具明顯界限。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之公寓大
      廈面臨計劃道路部分。
六、前點廣告物整齊化街區之廣告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物應以戶或營業場所為單位。 
(二)廣告物應以新設置或以舊有廣告物修改至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離地
      高度、突出牆面距離、不得覆蓋開口、正面式不得低於樑底線、側
      懸式厚度及突出建築線等之相關規定。
七、申請核定為廣告物整齊化街區,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府提出:
(一)全體廣告物設置人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委任書及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影
      印本。
(二)申請範圍位置圖及廣告物現況照片。 
    前項申請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體廣告物設置人達三分之二以上推舉之代表人。 
(二)依法登記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代表人。 
    前項之代表人以一人為限。
八、廣告物整齊化街區之申請,由本府組成之廣告物整齊化街區審查小組
    審查通過後,由本府發給核准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技正。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科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科長。
九、廣告物所有人於領得廣告物整齊化街區核准函後,應於本府核准屆滿
    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由民眾主動申請成為廣告物整齊化街區者: 
      1.廣告物示範街區核准函。 
      2.受補助人之具領清冊及委託書。 
      3.廣告物製作費憑證影本。 
      4.廣告物施作後相片。 
      5.非經本府許可,五年內不得擅自變更、遷移或拆除之切結書。
      6.廣告物施工責任保證書。
(二)由本府指定為廣告物整齊化街區或由民眾主動申請成為廣告物整齊
      化街區內未加入原申請組織者:
      1.廣告物製作費憑證影本。 
      2.廣告物施作前、後相片。 
      3.非經本府許可,五年內不得擅自變更、遷移或拆除之切結書。 
      4.廣告物施工責任保證書。
十、廣告物之補助,以每一營業單位以正面式及側懸式各一面或樹立廣告
    物一座為限,補助額度依實際製作費用核計之,每面(座)不得超過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舊有廣告物修改者每面(座)不得超過新臺幣三
    千元。
十一、本要點核定補助設置之廣告物,除廣告物內容外,非經本府許可,
      於五年內不得擅自變更、遷移或拆除,違反者本府得追繳已核發之
      補助金。
十二、本要點之補助受理期間,由本府公告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