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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讀書會登記及輔導獎勵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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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臺中市各讀書會永續發展,並
    鼓勵及補助社區籌組讀書會,倡導讀書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民間正式立案並依本要點登記成立之團體。
三、依本要點成立之讀書會應定名為「○○○(團體、社區、協會或其他
    名稱)讀書會」或其他適當名稱。
四、讀書會之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臺中市讀書會登記設立申請書(附表一) 
(二)讀書會實施計畫 
(三)讀書會之成員名單 
(四)讀書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 
    前項申請自本局收到申請書後二星期內發給核准登記函。
五、團體、社區及協會得針對成員或民眾需求,籌組讀書會,並公開徵募
    會員,會員須三十人以上,俾以推展閱讀活動,其籌組登記程序如下
    :
(一)經由團體社區負責人之指派或個人主動發起,由三人以上組成籌備
      委員會,並召開籌備會議。
(二)籌備會議應先研議讀書會實施計畫,並提讀書會成立大會討論,經
      成立大會決議通過後,應由申請人備函向本局登記。
六、讀書會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底
    前向本局提送次年度計畫。經審查會議通過,並經臺中市議會核定後
    ,於次年度依核定結果通知撥款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上限,因活動特殊並經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補助經費應依下列用途使用:
(一)購置書籍。但不得超過核定活動經費四分之一。 
(二)宣導品之購買。 
(三)推廣社區閱讀活動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活動相關費用。
八、補助經費之核銷,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表二)
    ,並於十一月底前檢送原始憑證及相關成果資料(格式如附表三),
    函送本局核銷結案。
九、讀書會之活動應符合讀書會設立之宗旨,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應將該年實施計畫或活動內容函送本局。 
(二)每月聚會以一次為原則,聚會內容得視各讀書會之特色及學員之共
      識,安排書籍研讀、影片欣賞及聘請專家學者指導等,依多元化方
      式進行。
十、讀書會活動所需經費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有關機關、團體或
    個人之捐助。讀書會之財務應指定專人詳列財務支出,定期公開徵信
    。
十一、讀書會之帶領及領導人之培訓由本局辦理,並建置本市讀書會網站
      ,定期更新各讀書會活動訊息,以供其他讀書會或民眾查閱、參考
      。
十二、辦理績優之讀書會或個人,得由本局公開表揚,或薦請臺中市政府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開表揚。
十三、讀書會之運作情形與成立宗旨不符或違反有關法令情事者,即停止
      相關補助。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